《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28 18:57         文章来源:鄯善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发布机构:      

一、《畜牧法》的影响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断改善,满足了城乡居民对畜禽产品多样化的需求,畜牧业已发展成为农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畜牧业的发展,把大力发展畜牧业作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之一,提出将畜牧业尽快发展成为一个大产业。因此可以说,制定畜牧法是规范畜牧业繁育、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是畜牧业生产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的需要;是促进畜牧业依法管理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进入新世纪以来,畜牧业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一是缺乏严格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一些珍贵畜禽品种数量骤减乃至灭绝。二是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经常发生。三是传统饲养方式与动物疫病防治的矛盾日益突出。四是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使用不规范,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这些问题既是国内外关注的热点,也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能全部规范和调整的难点。我国已颁布实施的草原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只是涉及畜牧业生产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环节,难以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国际上,大多数畜牧业发达的国家,都制定了畜牧方面的法律,对其畜牧业发展和增强市场竞争力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为了适应当前畜牧业发展需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畜牧法列入立法计划,力争出台一部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畜牧法,以促进和保障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畜牧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在立法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项原则:一是从我国畜牧业发展实际出发,注重分类指导,把握立法的阶段性和前瞻性。草案重点规范畜禽规模饲养的行为,又对目前农户的分散生产加以必要的规范,并注重引导、推动畜禽养殖方式逐步向规范化养殖转变。二是结合我国畜牧业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畜牧立法和管理的成功作法,适应我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畜禽饲养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适应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要。三是做好与《农业法》、《草原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和与本法同时起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的衔接。

三、《畜牧法》的主要内容

畜牧法共8章,74条,按照畜牧业的生产过程涵盖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畜禽交易与运输、质量安全保障等内容。 畜牧法把近年来国家扶持畜牧业发展的基本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确立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增加了种畜禽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畜牧法充分考虑到我国目前规模化饲养与传统的农户散养并存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在“畜禽养殖”一章中对实行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从设立条件到具体的养殖行为都作了较为严格的规范,同时又对分散的农户饲养加以必要的规范,通过立法引导畜禽养殖方式逐步向规模化养殖转变。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对建立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使畜禽生产管理的措施在交易和运输环节得到保障,畜牧法还对畜禽交易运输、质量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四、《畜牧法》的亮点

1、蜂、蚕列入调整范围

养蜂业和养蚕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产业,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但是,长期以来,这两个行业的管理立法严重滞后,特别是蜂农权益保护、蜂产品生产环节的污染控制、蚕种资源保护及新品种选育等环节,亟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畜牧法将蜂、蚕列入调整范围。在总则中明确,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但考虑到蜂、蚕管理的特殊性,畜牧法对养蜂业的管理只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对于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动物福利”等内容有所体现

初次提请审议时,畜牧法草案第七条规定:“国家提倡动物福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分组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动物福利”的含义不够清楚,法律中以不使用这种含义不清的表述为妥。常委会二次审议畜牧法草案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注动物福利日益受到国际社会重视,同时也是提高畜禽产品质量的要求,建议恢复原草案关于提倡动物福利的规定。

鉴于“动物福利”表述的含义不清,畜牧法没有使用“动物福利”一词,但是在总则中就体现“动物福利”要求的相关内容作出了原则规定,明确规定:“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3、确保百姓吃上“放心肉”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由于部分畜禽饲养者受利益的驱动,在畜禽饲料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添加剂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危害。

畜牧法加强了对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加强了活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管理和监督,强化了畜禽饲养环节的质量管理,尤其是对畜禽养殖的投入品使用进行了规范。畜牧法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都要在养殖档案中载明。这样一来,消费者如果买到不合格的肉,就可以追查到底。

此外,草案还对畜禽批发市场建设、交易和运输中的疫病管理、不得销售和收购的畜禽以及畜禽运输的一般要求等都作了规定。

4、让动物疫病远离人类

当前,我国畜牧生产方式主要是小规模分散饲养。在农村,混放混养等落后的养殖方式还普遍存在。养殖环境差,畜禽发病率高,管理困难,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而在一些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畜禽发病则很少。这充分说明,养殖条件对防控疫病极为重要。

转变畜禽饲养方式,规范畜禽养殖过程,引导农民实行科学养殖,对防控动物疫病意义重大。畜牧法设立了畜禽养殖一章,对规模养殖和农户分散养殖进行分类指导,引导农民向规模化、现代化养殖发展。

同时,对于畜禽疫病防治,畜牧法与动物防疫法相衔接,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5、保护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是培育新品种和配套系、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生物资源。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约占世界畜禽遗传资源总量的1/6,有畜禽品种、类群576个。长期以来,由于单纯追求畜禽产品数量增长,存在着“重引进、轻培育,重改良、轻保护”的现象,致使畜禽品种数量骤减。近20年来,我国已有10多个畜禽品种绝迹,20多个地方品种濒危,百余个地方品种群体数量急剧下降。

畜牧法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作了全面规定,建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包括: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调查制度和资源状况报告定期发布制度,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制度等;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的责任,将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保护场、保护区作为主要的保护手段;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境外的机构、个人取得原生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属于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畜禽遗传资源,我国要按照共享惠益原则分享研究和开发畜禽遗传资源所获得的利益。

6、严格监督种畜禽质量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实行推广前二级审定制度,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实践证明,这两项制度有助于保障和提高种畜禽质量。但是,种畜禽管理条例有关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难以遏制违法经营,出现了一些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的案件。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饲养者的利益,畜牧法对种畜禽的生产经营作了全面规定。一是简化了审定制度,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二是继续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分级管理。为了方便广大农户饲养畜禽,对农户用于自繁自养、互助配种的种畜禽,作了免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三是对种畜禽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四是针对进口的种畜禽作了技术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