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鄯自然资罚字〔2023〕50号

发布时间:2023-11-14    浏览次数:    【字体:

单位名称:鄯善县盛合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166062103X6

单位地址:鄯善县连木沁镇巴扎村

我局于2023927日对你公司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6月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鄯善县鲁克沁镇吐格曼博依村砂石料矿(E89°4845N42°4606″)超出采矿证范围越深开采1892.6立方米砂石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鄯善县盛合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委托书1份,共1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砂石料价格认定书1份,共2页;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鄯善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鲁克沁镇吐格曼博依村砂石料矿2022年度储量年度报告>核查意见》的批复1份,共11页。

2.物证:现场照片1份,共2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1页。

3.笔录:委托人穆拉提·穆合塔尔询问笔录1份,共3页。

4.调查报告:调查报告1份,共2页。

我局已于2023102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鄯自然资罚告字〔202350号)和听证告知书(鄯自然资听告字〔202350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8926万元(1892.6立方米×10/立方米);

3.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0.18926万元(1.8926万元×10%);

合计2.08186万元(贰万零捌佰壹拾捌元陆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鄯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沙树强、周欢             

话:0995-83888598380285    

址:鄯善县老城路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