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鄯善县盛合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166062103X6
单位地址:鄯善县连木沁镇巴扎村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对你公司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6月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鄯善县鲁克沁镇吐格曼博依村砂石料矿(E:89°48′45″N:42°46′06″)超出采矿证范围越深开采1892.6立方米砂石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鄯善县盛合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委托书1份,共1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砂石料价格认定书1份,共2页;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鄯善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鲁克沁镇吐格曼博依村砂石料矿2022年度储量年度报告>核查意见》的批复1份,共11页。
2.物证:现场照片1份,共2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1页。
3.笔录:委托人穆拉提·穆合塔尔询问笔录1份,共3页。
4.调查报告:调查报告1份,共2页。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鄯自然资罚告字〔2023〕50号)和听证告知书(鄯自然资听告字〔2023〕50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8926万元(1892.6立方米×10元/立方米);
3.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0.18926万元(1.8926万元×10%);
合计2.08186万元(贰万零捌佰壹拾捌元陆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鄯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沙树强、周欢
电
话:0995-8388859、8380285
地
址:鄯善县老城路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