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鄯善县鄯善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6日,鄯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鄯善县鄯善镇某餐饮店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任何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鄯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鄯善县吐峪沟乡某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2日,鄯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鄯善县吐峪沟乡某快餐店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任何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鄯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鄯善县新城路某川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3日,鄯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鄯善县新城路某川菜馆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任何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鄯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欢迎广大群众对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含学校食堂、医疗、养老机构、单位食堂)的监督,若发现餐饮浪费的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