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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深化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

发布时间:2026-05-2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保障我县群众食品安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鄯善县某活鸡销售部经营未经检疫的鸡肉案

2026年3月23日,鄯善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匿名投诉举报称鄯善县某活鸡销售部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到该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冷冻柜内有9只待售的白条鸡(净重31公斤)无检疫卡环,无法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检疫的鸡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鄯善县某超市经营腐败变质的带鱼案

2026年5月1日,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超市开展节日期间食品安全检查时,在该超市海鲜销售区货架上发现1.924公斤带鱼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腐败变质的带鱼、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鄯善县某烤肉店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牛肉案

2026年4月1日,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烤肉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的团购套餐中,标称为“牛肉午餐”的菜品实际使用的原料为牛肉风味香肠,其主要配料为鸡肉,不含任何牛肉成分。该店还存在以鸡肉、合成调理肉冒充牛肉培根进行销售的行为。当事人以鸡肉、合成调理肉冒充牛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