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鄯善县辟展镇C071线“9·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12-19    浏览次数:    【字体:

2025年9月20日06时36分,鄯善县辟展镇C071线10公里+500米路段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5.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的有关规定,经鄯善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鄯善县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总工会、公安交警等相关单位组成的“9·2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对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进行复核确认。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乌鲁木齐博盛汇鑫商贸有限公司,新AF8202(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791MWE15;注册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北路320号天河广场1栋1001-7室,法定代表人为马某。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零配件零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新K70216(蓝)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莫某,车辆品牌:丰田牌,车辆类型: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车辆于2025年01月04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购买保险,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465210000076953,无商业保险。

2.新AF8202(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为乌鲁木齐博盛汇鑫商贸有限公司,车辆品牌:解放牌,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6月30日,车辆于2025年2月22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购买保险,交强险保险单号:PDZA202565010000053095,商业险保险单号:6242862000518006999,道路运输证号:650104052652,审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莫某,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652122***********,户籍所在地:新疆鄯善县某镇某小区,系K70216(蓝)小型轿车驾驶人员,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652100004038,初次领证日期:1986年08月06日。

2.李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54101**********,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市某街道某小区,事故中驾驶AF8202(黄)重型半挂牵引车带新D7665挂鸿宁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654100040566,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06月05日。

⠼font face="宋体" >3.毛某,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2122**********,户籍所在地:新疆鄯善县某镇某小区,事故中乘坐新K70216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事故中死亡。

(四)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鄯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是2025年8月至9月期间,该大队在C071线及周边道路开展巡逻管控,组建1组专职巡逻警力(2人),聚焦C071线全段及周边关联路段,实行“早中晚高峰加密巡”模式,累计巡逻60余次,巡逻里程1000余公里,路面见警率、管事率全面提升。在C071线关键路段设置固定卡点1处,安排2名警力24小时轮班值守,累计引导分流过境车辆1200余辆次,有效减少C071线通行压力。部署电子警察设备2套(分别安装于C071线6公里、11公里事故易发路段),有效弥补人力管控盲区。二是针对C071线及辖区突出交通违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累计查处各类违法行为60起。

2.鄯善县辟展镇人民政府:一是2025年8月至9月期间,鄯善县辟展镇人民政府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题会议2次,重要节点前召开道路安全部署会,明确隐患排查、交通疏导、劝导值守等工作要求;二是开展辖区农村公路隐患专项排查3次,本季度累计排查整改隐患16处,其中新建减速带41处 171米、修补破损减速带 24 米,通信号灯3处(乔克塔木、库尔干)、增设交通标志7块、路口增设警示标志7个。

3.鄯善县交通运输局:一是2025年7月,该局对鄯善县农村公路C071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进行设计,计划在该道路安装波形梁护栏2公里,将道路高填方路段的警示柱更换为波形梁护栏,降低驾驶员因疲劳驾驶或其他原因驶离路基范围而造成车辆和人员的损失的概率,该项整改已经于11月完工。二是9月该局再次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对道路的部分弯道的虚线更换为实线,不允许车辆变更车道,在道路的起点和终点附近设置2处紧急停车带,让疲劳驾驶或其他突发事件时进行停车用,在道路两侧进入村庄处安装事故多发路段减速慢行标志牌,将原道路上的警示柱张贴反光膜,该项整改已经于10月完工。

(五)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鄯善县C071线10公里+500米前路段,现场为原始现场,确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并按照程序开展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工作。

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道路为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道路全宽8.4米,该路段旁有限速30km/h的标识,现场有事故车辆、事故车辆碎片、事故车辆所留痕迹,天气情况为晴,视线良好。

(六)事故现场示意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20日06时36分,莫某驾驶新K70216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鄯善县C071线10公里+500米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头西尾东停靠在道路北侧的,由李某驾驶的新AF820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带新D7665挂号鸿宁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相撞,李某停车时也未在车辆后方放置警示标志,造成坐在副驾驶的乘车人毛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出警人员勘验,事发时毛某已经系好安全带。根据(鄯)公(刑技)鉴(尸检)字﹝2025﹞89号鉴定报告,毛某的死亡原因,不排除生前交通事故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驾驶室起火大面积重度烧伤及炭化的迹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鄯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事故处置同时协调消防、120到达现场救援工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道路管控,防范次生事故发生。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成立“9·20”事故调查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纪委监委等相关单位开展事故调查。

(三)事故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到达现场的处置力量积极开展现场救援,死者善后事宜有序推进,经评估,此次应急处置响应及时、措施得当,有效控制了事态扩大。

(四)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计造成经济损失约85.5万元,其中伤亡赔偿71万元,固定资产损失费用及善后处理费约14.5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依据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25〕交鉴字第936号)莫某驾驶新K70216(蓝)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在事发时车速为84km/h,该路段限速30km/h。李某驾驶的新AF820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带新D7665挂号鸿宁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事发时处于停驶状态,事后经称重新AF8202号及其挂车、货物总重50.96吨,该车及其挂车标准载重48.805吨。驾驶人莫某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驾驶人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上述两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一是私家车驾驶人员安全驾驶意识极其淡薄,莫某作为一名60多岁的驾驶员,夜间行车时在限速30km/h农村公路超速180%,是一种对自己和乘车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冒险行为;二是乌鲁木齐博盛汇鑫商贸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发时李某驾驶新AF8202号车辆存在超载运输行为、夜间在农村公路上违规临时停车,反映出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措施落实不严格,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根据鄯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25154号):驾驶人莫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李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毛某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审议认定,“9·2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莫某安全驾驶意识淡薄,未按照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规定,引发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莫某,系K70216(蓝)号丰田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员,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1]、第四十二条第一款[2]之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鄯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2.李某,系新AF8202(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3]、第五十六条第二款[4]规定,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议由鄯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依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乌鲁木齐博盛汇鑫商贸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扎实、安全教育培训未全覆盖,其公司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淡薄,车辆安全管理或动态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司机违规驾驶的事故隐患,建议由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对乌鲁木齐博盛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事故的主要教训

1.部分私家车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淡薄,尤其是在固定测速较少、车流量较少的农村公路上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较为突出,一方面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加强路面执法,严查超速、超载车辆;另一方面需要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社区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群众的交通安全法规宣讲,帮助广大群众牢固树立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2.乌鲁木齐博盛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一家运输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措施落实不严格,其公司李某驾驶新AF8202(黄)号车辆在事发时存在超载运输行为,属于安全生产隐患全链条整治上有盲点;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其公司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淡薄。该公司需要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

六、整改措施

1.鄯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是要强化路面执法管控,科学精准的安排部署警力,加强对重点路段管控力度,进一步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加大对各类车辆的超速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理,严查“三超一疲劳”,增强驾驶人安全意识、守法意识,严查显现性交通违法行为,全面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二是进一步扩大交通安全宣传面,推动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的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乡镇及村、社区对群众的交通法规宣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2.辟展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乡道、村道的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对C071线定期开展进行地毯式隐患排查,完善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全面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道路交通设施设备损坏、标志、标线缺失及时维修,切实加强易发生事故路段的安全管理措施。

3.鄯善县交通运输局要通过多手段加大对路面营运车辆的管理。一是要继续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尤其是对货运车流量较多的路段要加大检查频次,严查各类的营运车辆严查各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二是要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外地货车信息,及时抄告给车籍地的行业主管部门,由当地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做好问题整改工作;三是要加强与外地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对于长期在鄯运营的外地运输企业,要由车籍地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其严格遵守交通运输法规,共同维护我县道路运输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3.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要督促乌鲁木齐博盛汇鑫商贸有限公司:认真分析此次事故中暴露出来的安全生产薄弱点,总结教训。加强驾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交通法律法规,重点抓好运输车辆的GPS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驾驶意识的培养,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内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防微杜渐,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1]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

[2]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3]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