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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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道路运输证六个月未审验的营运车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我县道路营运车辆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参加年度审验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

现对我县内道路运输证六个月未审验的营运车辆8辆(详见附件)依法进行公告注销,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拟公示日期为准,公示期满后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995-8381408

鄯善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