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鄯善县水利局
地址: 鄯善县新城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左日古丽·吾斯曼
受委托方:鄯善县水资源中心
地址: 鄯善县新城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鄯善县水利局委托鄯善县水资源中心依法实施水行政执法,具体事项如下:
一、委托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除外。
二、行政执法区域
负责鄯善县的水行政执法工作;在职权范围内,直接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三、行政执法权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水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在鄯善县内行使以下职权:
1、宣传贯彻执行水利领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依法行使鄯善县水利领域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3、依法查处县级及跨区重大复杂水事违法案件;
4、协调处理水事纠纷,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水旱灾害防御和水利监测设施等水利基础设施;
5、协调指导本单位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工作;
6、负责全县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信访、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置。
四、相关要求
(一)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应当以委托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水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委托书载明的权限和期限;超越权限和期限进行处罚的,水行政处罚无效。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水行政处罚。
(二)受委托方必须忠实履行职务,公正地执行水法律、法规、规章,如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委托方有权解除委托。
(三)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水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和限期内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期限
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28年9月1日,共三年。
本委托书一式3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1份,报司法局1份备案,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