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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日期:2020-07-03 16:47
关于印发《鄯善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3 16:47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鄯善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鄯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30

鄯善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推进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及《关于印发鄯善县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鄯政办发〔201411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做好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建立和完善不动产权制度,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行为的工作。通过此次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确保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力争2020年底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原则

1.要把这项工作当作鄯善县自然资源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2.要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充分利用各部门和基层组织的力量,全面铺开,加快工作进度。

3.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工作模式,可以依靠自己组织的队伍,也可以委托专业技术队伍开展工作。一切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为基准。

三、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1号)第四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即: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人均耕地0.1公顷以上0.1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6.《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 57号)。

7.《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8.《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四、工作内容

(一)登记范围

1.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范围:鄯善县各乡镇所有行政村和部分以农业户口为主的农村社区农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对已列入新农村建设改造和土地征收(征用)方案经依法批准公告的拆迁区域范围内的除外。

2.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范围: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企业用地、殡葬用地等。

(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标准

1)村民原有宅基地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户口所在地没有宅基地的;(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三)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不予批准的范围

1)由于城市改造等原因,宅基地已由政府拆迁并安置,或以货币形式给予过补偿的村民,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2)宅基地确权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3)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4)农村宅基地批准后未使用建设的;(5)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等登记的;(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请需提供的资料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申请资料:

1.宅基地使用权人(村民)准备资料:(1)个人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3)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提交公正授权委托书(面签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村(社区)准备及审核资料:(1)村委会出具本村村民身份证明;(2)宅基地权利人确认表;(3)农村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4)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5)地籍调查表、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宗地及房产图;(6)会议纪要(对宅基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方面进行阐述,宅基地取得年份);(7)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公告及公示表(宅基地使用权人、取得宅基地时间、实际面积、批准面积等重要内容以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的需提交公正委托书或面签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权属来源证明;

4.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6.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7.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8.无合法权属来源的,需提交用地时间证明和情况说明;

9.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工作程序

1.申请阶段。村(社区)统一组织,对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村民)向登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资料审查及公示阶段。各村(社区)对宅基地的权属来源资料、地籍调查及测绘成果等资料进行核对,依照规定从权属来源、面积、用途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确定宅基地取得年份,同时将取得年份、实际面积、批准面积等重要内容以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乡镇,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等联系方式将公示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3.审核审批阶段。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结果未提出异议或经复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各乡镇政府审核予以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审核。

4.颁发证书。由县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薄、发证。

5.归档。由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档案资料进行补扫描、整理归档。

申请人对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真实性负责。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登记机关有权进行更正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和相关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1.县级领导机构

鄯善县人民政府成立鄯善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尼加提·尼亚孜(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聂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邹燕矫(县委常委、副县长)

穆拉提·艾买尔(县政府副县长)

员:戴继奎(县人民政府<扶贫办>党组副书记、主任)

姚远升(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李岩龙(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艾尔肯·力提甫(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谨(县财政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理(县住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艾海提·努尔(县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沙俊刚(县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水管总站站长)

崔永占(县林草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艾合买提·阿不都热合曼(县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买买提·赛甫(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肖运林(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热介甫·力提甫(鲁克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白克力·吾斯曼(辟展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阿合买提·艾买提(鄯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马国栋(东巴扎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吾买尔·买合木提(七克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吾斯曼·力提甫(连木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艾尼瓦尔·尼亚孜(吐峪沟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阿不力提甫·艾力(达浪坎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吾买尔·依不拉音(迪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岩龙同志担任,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督查、检查验收等工作,办公室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2.乡镇级领导机构

各乡镇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发动本行政区内土地权利人申报土地权利,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二)加强工作经费保障

1.县级财政承担数据库建设等技术性工作经费,数据库建设、地籍调查中的测绘、内业处理、外业调查、组织群众指界签章等工作等费用。

2.项目专项工作经费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加强项目检查,发现经费挪用,要追究领导责任,并限期追回。

3.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免收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费、工本费。

(三)做好广泛宣传动员

召开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安排部署会议,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地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期推动作用,动员村民申请配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四)强化部门联动配合

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要对乡镇上报的宅基地确权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及时办理确权登记;住建局要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村级组织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认定;财政局要保障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公安局负责提供有关户籍登记资料,处理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司法局负责办理涉及赠与、继承、分割、委托代理等申请人申请登记需办理公证的公证手续;各乡镇要组织乡镇、村认真组织开展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要协助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确权、审批补办、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领导小组中的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指导推进工作落实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业务培训,举办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培训班,提高队伍的政策与技术素质,并对各乡镇工作人员进行日常业务指导,对各乡镇就该项工作的支持配合力度、调查成果准确性、完成任务情况等进行工作督促,及时向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