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3 21:17         文章来源:鄯善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县域内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鄯善县实际就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告如下:

一、禁猎区

鄯善县行政区域全域范围。

二、禁猎期

禁猎期与本公告有效期一致为五年。

三、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明令禁止使用的工具;

(二)气枪(气压弹射装置)、麻醉药、玻珠枪(电击枪)、体育运动枪支、铁夹、排刺、弹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铁丝网套、高频声波装置;

(三)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且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四、禁猎方法

禁止采用下列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明令禁止使用的方法;

(二)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灯光诱捕、犬捕、车捕、鹰捕、设置陷阱、捡蛋、挖涧、电击;

(三)使用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且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猎捕方法。

五、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保护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六、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严禁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从事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特殊情形处理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条例》等相关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严格按照证件核定的猎捕对象、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实施猎捕。

八、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猎捕、伤害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鄯善县公安局:0995-110

鄯善县林业和草原局:0995-8399379

本公告自2026年6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特此公告。

鄯善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