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29 16:52         文章来源:鄯善县财政局 发布机构:      

日,由鄯善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战部(民宗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联合起草印发了《鄯善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对细则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战部(民宗局)、林业和草原局结合鄯善县实际,联合制定印发了《鄯善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委(宗教事务局)、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1号)及吐鲁番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战部(民宗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吐鲁番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吐市财农〔202126号)。

三、主要内容

《鄯善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五章三十四条。

《实施细则》第1-4条,主要是明确了资金预算安排、使用方向、使用原则等内容。

一是出台背景。《实施细则》第1条明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特制定此细则。

一是资金性质。《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衔接资金主要是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市级财政和县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二是资金使用方向。《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衔接资金支出方向主要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

三是资金使用原则。《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衔接资金使用坚持把资金使用和防返贫监测结果相衔接,与巩固拓展脱贫成效相挂钩,增强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将资金惠及防返贫监测户人口。

《实施细则》第5-12条,主要是明确了财政预算安排衔接资金要求、资金支出范围、资金支出负面清单及创新资金使用机制等。

一是预算安排。《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县本级财政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任务结合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

二是衔接资金支出范围。《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衔接资金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主要用于防止返贫致贫监测户用于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同时,用于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和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项目。第二,支持推进乡村振兴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欠发达乡村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同时,用于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用于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第三,用于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第四,用于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是《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衔接资金使用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规划,统筹安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任务,优先对防返贫监测对象进行扶持。

四是《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措施,主要通过各类专项资金保障。

五是《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衔接资金支持项目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

六是《实施细则》第10条明确了衔接资金(含项目管理费)支出的9条负面清单。

七是《实施细则》第11条明确了衔接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求。

八是《实施细则》第12条明确了县级要积极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等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机制。

《实施细则》第1317条,主要是明确了衔接资金分配下达时限、资金计划报备及资金监管职责等要求。

一是《实施细则》第1314条规定县本级财政在收到市级资金文件通知后,在3日内书面通知同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收到财政告知函后会同财政局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中遴选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完成项目计划或资金使用方案,财政局收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计划或资金使用方案后,5日内完成资金分配下达,联合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及时上报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并在10日内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后项目计划或资金分配方案如发生变更,要按同样步骤和时限予以报备。

二是《实施细则》第1517条规定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县级财政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安排、扶持对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进行及时公开,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细则》第1827条,主要是明确了衔接资金申请支出审核材料清单、不予支出五条负面审核清单以及专人管理要求。

一是《实施细则》第1823条明确规定了衔接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项目启动实施后,预付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资金总额的50%,其中:基础建设类项目预付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支付申请文件、资金审批表;

2.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

4.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概算(指基本建设类项目)、项目投资预算(指非基本建设类项目);

5.基本建设类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采购合同书;非基本建设类项目采购合同和项目主管单位签署的验收单;

6.工程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增值税发票等合法原始凭证(补助类项目不需提供)。

7.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报告;

8.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工程审计报告或工程竣工决算表;

9.项目实施单位竣工工程移交材料和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书。

二是《实施细则》第2427条明确规定了县级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五条负面清单:

1.项目未列入已审批并备案的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的;

2.项目建设内容超出资金使用范围规定的;

3.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4.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5.其他按财务管理规定不予支付资金的。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按照专人管理要求,建立资金台账,按月核对收入、支出、结余数额,并保存对账记录及相关档案资料,实时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

《实施细则》第2834条,主要是明确了衔接资金绩效考核监督、支出监管情况通报及开展综合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是《实施细则》第28-29条明确规定了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考核,并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财政局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自评工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二是《实施细则》第30条明确规定了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局定期通报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是《实施细则》第31条明确规定了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定期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和项目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日常监管有关工作。


政策解读主体:鄯善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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