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鄯善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15 11:50         文章来源:鄯善县发改委 发布机构: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机动车停放群众和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鄯善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有哪些?

价格管理形式有两种:一是政府指导价;二是市场调节价。

三、政府指导价执行范围

1.机场、火车站、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配套停车场(库、泊位)(以下简称“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青少年宫、体育场以及银行、保险、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3.县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兴建(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划定的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

5.社会资本在建筑红线外,利用公共资源独资修建的停车场。

6.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的公共场所内设的停车场。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设施外,其他停车服务设施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如何区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最简单的区分方式就是:政府指导价的公示牌是蓝底,市场调节价的公示牌是黄底。

五、停车收费免优政策

1.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北京时间晚上22时至次日早9时)或非车流高峰时段。

2.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3.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殡葬车以及其他执法执勤车辆。

4.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包括残疾军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

5.支持给予新能源机动车95折优惠政策。

6.鼓励停车服务设施应用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ETC)系统,给予使用ETC车辆停车服务费95折优惠;(注:如同时具备第五条和第六条,可同时享受。)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必须具备哪些资格及条件?

1.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2.具有合适场地和服务设施、设备,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识和标线。

3.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四是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必须公示哪些内容?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停车场经营证明、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12315举报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