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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鄯善县人民政府网
  • 发文字号:鄯政办发〔2021〕1
  • 有效性:有效
  • 公开日期:2021-01-13 20:02
鄯善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13 20:02         文章来源:鄯善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机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保证县级应急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提高县政府对成品粮市场的调控能力,维护市场稳定,确保应急供应,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政府令133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98号)等规定,结合鄯善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是指鄯善县人民政府用于调节鄯善县成品粮供求总量,稳定成品粮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发生等情况的面粉、大米和食用油。

第三条在鄯善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鄯善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应急成品粮储备。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定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安排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包括轮换费用、保管费用,以下同)、价差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应急成品粮储备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鄯善县支行负责落实应急成品粮储备所需信贷资金,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二章  应急成品粮储备计划


第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能力,拟订县级应急储备粮的品种、规模、总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根据鄯善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拟订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鄯善县支行共同下达给承担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实施。


第三章  应急成品粮的储存


第八条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可采取本地储存和异地代储模式。

第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管理、降低成本和费用的原则选择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确定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存功能、仓型、进出应急成品粮方式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成品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应急成品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杂质、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仓储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应急成品粮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交通便利,调控方便。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保证入库的县级应急成品粮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应急成品粮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如因生产、经营需变更储存库点,应报请鄯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

(三)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储备的防火、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对县级应急成品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鄯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数量,在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擅自串换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品种、变更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储存地点,或者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造成应急成品粮陈化、霉变;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

(三)擅自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将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四)以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为满足储存需要,经鄯善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异地代储方式,由承储企业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承储企业要严格履行异地监管职责,确保成品粮储存安全。

异地代储企业的存储条件和要求,依照承储企业的存储条件和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足额将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以及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发生的差价亏损补贴,通过县财政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鄯善县支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据实拨付给承储企业;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发生的差价收入应当上缴县财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前款规定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贷款实行贷款与成品粮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款专用,出库还贷。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正常开展轮换工作,存储期内保证成品粮储备库存量与储备计划一致。

第十六条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鄯善县支行核定。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入库成本。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应急成品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及时报送鄯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鄯善县支行。


第四章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动用


第十八条鄯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完善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情况的监测,适时向鄯善县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建议。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二)区域内粮食市场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鄯善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由鄯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拟订动用方案,报鄯善县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的储存地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鄯善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应急成品粮储备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成品粮储备动用命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县级应急成品粮的存储、动用、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应急成品粮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发现危及应急成品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会同县财政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县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对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对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涉。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管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应急成品粮存储计划的;

(二)发现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已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处理的;

(三)擅自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项规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外,并由鄯善县财政局责令其退回套取的差价、骗取的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补贴。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应急成品粮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应急成品粮储备入库成本的,由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鄯善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鄯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鄯政办发﹝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