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听证报告
发布时间:2024-03-04 11:46         文章来源:鄯善县发改委 发布机构: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于20241311100(北京时间)在发改委会议室(广场综合楼二楼)召开了鄯善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听证会,现将听证会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公示公告情况。2024115日在县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召开鄯善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召开时间、地点、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等内容。

(二)参会人员情况。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参加本次听证会人员共30人,实到27人,参会率90%,其中:消费者12人,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且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实际出席人数2/5的要求,听证会合法有效;经营企业代表2人,政协代表1人,政府有关部门12人。听证会还邀请旁听人员5人,纪检监察员1人,融媒体中心记者到会录制。听证会参加人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听证人情况。听证人3人,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分别是:

李亦斌    吐鲁番市发改委价管科科长

刘春霞    县发改委党组成员、项目中心主任

张治河    新疆汇恒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听证会由县发改委党组副书记、主任李静主持,新疆汇恒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张治河对成本调查作简要介绍,县发改委党组成员、项目中心主任刘春霞陈述了听证方案及相关情况。27名听证会参加人围绕制定指导价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从不同角度表达了社会各群体的意见和观点。县发改委就指导价实行范围等问题进行现场解答。

二、听证方案要点

经报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在综合考量我县现行消费情况及居民承受能力,参照周边县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拟定方案如下:

1.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指导价:拟定为1/小时·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内收费1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10元。

注:执行价格下浮不限。

2.周边大型机动车停放服务指导价(含危化车辆):拟定为1.5/小时·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内收费1.5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15元。

注:执行价格下浮不限。

3.周边小型机动车停放服务指导价:参照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指导价,执行价格下浮不限。

三、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建议

听证会参加人普遍认为制定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是加强县城市容市貌管理,改善和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重要手段,26名听证会参加人同意拟定的指导价,1名听证会参加人表示不同意。听证会参加人提出意见建议如下:

1.有的听证会参加人提出:高铁北站停车场收费标准是单独制定的,听证方案中指导价比高铁北站停车收费价格便宜,是否按照指导价执行?

2.有的听证会参加人提出:存在影响旅游业发展、群众上访、出现网络舆论的风险。

四、听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1.针对高铁北站收费标准是否执行指导价,予以采纳。待指导价出台后,按照运行情况,可申请重新核准。

2.针对存在影响旅游业发展、群众上访、出现网络舆论的风险,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根据市发改委《关于规范旅游景区停车收费的通知》(吐市发改价管〔2019253号),景区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和运行成本应纳入景区门票价格成本之内,全面取消景区停车服务收费,目前我县景区停车场不收费。旅游旺季是否收取停车服务费按照政府最新政策规定执行。二是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指导价最终制定时将综合考量吐鲁番市区域内其他区县停车收费价格水平,结合鄯善县居民消费水平合理制定。三是县发改委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对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未取得发改委价格核准擅自收费、不落实收费优惠政策、未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四是各相关部门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大政策解读力度,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公布、周一升国旗宣讲等多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及时化解负面舆情,消除群众抵触情绪,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停车服务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实行范围:①机场、火车站、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配套停车场(库、泊位)(以下简称“停车场”);

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青少年宫、体育场以及银行、保险、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③县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兴建(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划定的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

社会资本在建筑红线外,利用公共资源独资修建的停车场;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的公共场所内设的停车场。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必需具备停放条件,经营主体依法必须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向县发改委提交相关资料,取得核准手续后,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

市场调节价实行范围: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设施,其他停车服务设施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动车停放经营主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2.机动车停放免优政策:①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北京时间晚22时至次日早9时)或非车流高峰时段;

②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③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殡葬车以及其他执法执勤车辆;

④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包括残疾军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

⑤支持给予新能源机动车95折优惠政策;

⑥鼓励停车服务设施应用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ETC)系统,给予使用ETC车辆停车服务费95折优惠;(注:如同时具备第五条和第六条,可同时享受。)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3.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指导价政策的宣传和引导,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积极争取广大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