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指导价听证报告
发布时间:2024-03-04 11:48         文章来源:鄯善县发改委 发布机构: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于20241311600(北京时间)在发改委会议室(广场综合楼二楼)召开了鄯善县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指导价听证会,现将听证会召开情况汇报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公告公示情况。2024115日在县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召开鄯善县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指导价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召开时间、地点、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等内容。

(二)参会人员情况。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参加本次听证会人员共计29人,实到25人,参会率86.21%,其中:消费者12人,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且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实际出席人数2/5的要求,听证会合法有效;经营企业代表5人,政协代表1人,政府有关部门7人。听证会还邀请旁听人员4人,纪检监察员1人,融媒体中心记者到会录制。听证会参加人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听证人情况。听证人3人,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分别是:

李亦斌    吐鲁番市发改委价管科科长

刘春霞    县发改委党组成员、项目中心主任

张治河    新疆汇恒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听证会由县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艾太强主持,新疆汇恒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张治河对成本调查作简要介绍,县发改委党组成员、项目中心主任刘春霞陈述了听证方案及相关情况。25名听证会参加人围绕制定指导价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从不同角度表达了社会各群体的意见和观点。县发改委、住建局就小区业主出资自建停车位是否收取停车费、物业费和停车服务费是否存在重复收费等问题进行现场解答。

二、听证方案要点

经报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在综合考量我县现行消费情况及居民承受能力,参照周边县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拟定方案如下:

1.场地占用费:是指业主、物业使用人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车库、车位所交纳的费用。

场地占用费指导价:拟定为40/月·车位。

注:1)执行价格下浮不限。(2)场地占用费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参照《高昌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暂行办法》,收益的70%用于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公共场地(道路)的维护、改造等,30%用于支付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报酬。

2.车位租赁费:是指业主、物业使用人租赁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权车库、车位所交纳的费用。

车位租赁费指导价:拟定为258/月·车位。

注:执行价格下浮不限。

3.停车服务费:是指购买车库、车位使用权(或拥有长期使用权)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公用设施设备运行、公用部位保洁、车位所缴纳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指导价: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注:执行价格下浮不限。

三、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建议

听证会参加人普遍认为制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指导价有利于规范停车管理,可有效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创造安全通畅、规范有序、便捷的居住环境。23名听证会参加人同意拟定的指导价,1名听证会参加人表示不同意,1名听证会参加人弃权;25名听证会参加人均不同意收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意见建议如下:

1.有的听证会参加人提出:对不同吨位和大小的车辆,如:七座以上的车、货车、大巴车等,是否有具体的收费标准。

2.有的听证会参加人提出:棚户区改造小区三轮车较多,有无收费标准。

3.有的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安装监控、画标识线的费用,是否从场地占用费收益70%中扣除。

4.有的听证会参加人提出:存在群众上访、信访、引发网络负面舆情的风险。

四、听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1.针对住宅小区大车制定收费标准,不予采纳。拟定的《鄯善县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指导价方案》,场地占用费、车位租赁费和停车服务费均以“车位”为单位,不再针对车辆吨位和大小重新制定标准,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引导车辆规范停车。

2.针对三轮车停车收费,不予采纳。制定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指导价只针对机动车,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对三轮车、电动车、摩托车等非机动车划分区域,做好引导,规范停车。

3.针对物业服务企业安装监控从场地占用费收益的70%扣除,不予采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8号)第二十六条: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并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及收益的用途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场地占用费收益主要用于住宅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道路)的维护、改造等。

4.针对存在群众上访、信访、引发网络负面舆情的风险,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私家车日益增多,小区难停车、乱停车问题逐渐成为小区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制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指导价后,由业主大会或代行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是否收取住宅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代行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最终制定的指导价仅作为双方协商价格上限参考。二是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指导价最终制定时将综合考量吐鲁番市区域内其他区县停车收费价格水平,结合鄯善县居民消费水平合理制定。三是县发改委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监督管理,对未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收费、未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四是各相关部门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大政策解读力度,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公布、周一升国旗宣讲等多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及时化解负面舆情,消除群众抵触情绪,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场地占用费,适用于停车场、车库、车位等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并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及收益的用途等,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并通过合同约定停车服务费报酬水平。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代行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并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决定是否收取并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及收益的用途等。

2.车位租赁费,适用于车库、车位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所有。车位租赁费由建设单位收取。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共同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应当从车位租赁费收入中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停车服务报酬。

3.停车服务费,适用于购买车库、车位使用权(或拥有长期使用权)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公用设施设备运行、公用部位保洁、车位所缴纳的费用。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价格下浮不限。

4.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向业主收取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中的一项,不得重复收取。

5.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好停车收费明码标价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指导价政策的宣传和引导,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指导价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积极争取广大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