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8 12:34
文章来源:鄯善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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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压实我县煤矿企业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领导责任,有效防范化解煤矿企业和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实行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自治区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规定》(新应急〔2020〕23号),现将全县2座煤矿、1处煤田火区、40座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名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