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罚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27 17:58         文章来源:鄯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发布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因驾驶机动车产生交通违法行为被告知,超过15日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将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现将2025年以来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公告,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带齐相关手续到鄯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超过公告日期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被公告内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鄯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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