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快落实全县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有关工作的函》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有效防范风沙、极端高温等特殊地域气候引发的道路通行安全隐患,全面保障辖区各级公路安全完好、稳定畅通,服务辖区矿产运输、文旅产业、乡村振兴及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自治区相关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结合鄯善县路网布局、地域环境、产业发展实际,牵头起草了《鄯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全县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草案)》(以下简称《公告(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期限为7个工作日,社会各界如对《公告(草案)》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9月16日前,将修改好的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75089429@qq.com,也可电话联系反馈,联系电话0995-8387532。 鄯善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7日
鄯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全县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告(草案)
为全面规范鄯善县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有效防范风沙、极端高温等特殊地域气候引发的道路通行安全风险,切实保障辖区各级公路安全完好、畅通稳定,服务辖区矿产运输、文旅产业、乡村振兴及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鄯善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划定辖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定适用范围
本次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范围覆盖鄯善县全部行政辖区,涵盖辖区内已通车、在建、规划阶段全部公路路网,包含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各等级公路。管控范围覆盖全县各乡镇、街道及城区范围内全部公路路段,实现辖区公路管控全域覆盖。
二、公路用地与建筑控制区划定标准
(一)公路用地界定规则
已依法完成征收、征用的公路路段,土地确权范围超出公路边沟外缘1米以上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官方征地确权红线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土地权属尚未明确的公路路段,公路用地自公路两侧边沟、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截水沟外缘起算,宽度不少于1米;无边沟、护坡、截水沟等附属设施的路段,以路缘石、路基坡脚向外延伸1米划定公路用地边界。
(二)建筑控制区统一测算基准
全县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统一以公路用地外缘为起点向外延伸测算,各等级公路管控标准如下:
1.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50米,其他高速公路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2.国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宽度不少于20米;
3.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宽度不少于15米;
4.县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宽度不少于10米;
5.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宽度不少于5米;
6.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宽度不少于3米。
针对乡道、村道实行新建、存量道路分类管控:规划新建、改扩建乡道、村道严格执行上述 5 米、3 米建筑控制区标准;对已通车、沿线房屋已建成,且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已落地实施的存量乡道、村道,以现有宅基地红线、建成房屋外墙边界作为建筑控制区实际管控底线,由各乡镇实施弹性管控;已完成法定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备案的片区,农村道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可衔接规划既定建筑控制线,优先遵从法定规划布局,避免规划与公路管控标准产生双重冲突。
对于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其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1.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2.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村镇、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杆塔、箱变、配电室等输变电基础设施,在保障公路通行安全、不影响行车视距的前提下,可结合供电服务半径合理优化选址退距,不强制套用公共场所统一退距管控标准;存在争议点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联合现场会商予以确定。
(三)特殊路段管控补充要求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平面交叉路口、矿区及景区出入口、桥梁隧道等特殊路段,结合行车安全视距、大型车辆通行半径、转弯制动安全等实际需求,适度扩大建筑控制区管控范围,具体边界以现场实际予以确定。
公路与河道、铁路、油气、电力管线等保护区重叠的路段,由交通、自然资源、水利、铁路、应急管理、电力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供电企业开展联合现场核查,统一核定复合管控边界。
辖区新建、改扩建公路项目,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同步完成建筑控制区勘界、公示公告工作,全面落实常态化管控措施。
三、管控管理规定
(一)严格管控新建构筑物与涉路许可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养护、安防改造、应急保通等公路专项工程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厂房、围墙、大棚等各类地面构筑物;严禁擅自埋设油气、电力、通信管线,严禁私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标牌。
因民生保障、水利建设、能源配套、文旅标识设置等特殊情形,确需开展施工建设、管线埋设、标牌设置等作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提前向鄯善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涉路行政许可,提交专项安全防护方案,落实路基、边坡、行车视线等安全防护措施,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未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埋设管线、临时搭建厂棚、修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拆除、清运全部费用由建设、构筑责任人自行承担。
(二)规范存量建筑管理
本公告发布前,已依法审批、合法建成的建(构)筑物,经核查对公路运行安全无重大隐患的,可维持现状正常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对存量建筑实施扩建、加高、外延搭建,或通过拓宽院落、翻新修缮、外墙改造等方式变相侵占公路建筑控制区。具备合法用地建房手续的存量合规房屋,允许开展不向外扩建、不抬高外立面、不外延院落的内部修缮、屋面防水、墙体粉刷、院内葡萄晾晒棚搭建等非外延式改造,无需办理涉路许可;因房屋老化、抗震加固等安全需求确需局部改造,且不突破原有建筑边界的,简化涉路备案流程,由乡镇交通、规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后即可实施。存量合法建筑不得翻建、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补偿。存量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公告、限期拆除、催告、诉讼期满后依法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予以处置。
因公路改扩建工程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整治等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拆除控制区内存量建筑的,严格按照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规范开展评估、补偿工作,依法足额落实补偿资金。本公告下发后新增违章建筑、无审批构筑物,拆除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严格落实“谁批准、谁赔偿”处置原则。
(三)规范沿线城乡规划建设
新建居住区、乡镇集中居民点、农贸市场、产业园区、学校、物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及经营性项目,选址必须主动避让公路建筑控制区,严格落实安全管控距离要求:国、省道沿线新建建设项目,距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距离不少于50米;县、乡道沿线新建聚居点及配套设施,距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距离不少于20米。
新建村镇、产业片区原则上实行公路单侧集中布局,杜绝跨路分散建设,有效降低车辆跨线通行、人员横穿公路带来的安全风险。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工程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时,应当严格核验公路安全管控距离标准,并经交通部门安全复核通过后,方可予以审批。
自然资源、住建等规划审批部门应当严守公路沿线土地、规划审批源头关口,严禁以罚代批、先建后批,对违规审批、违规许可行为从严追责。
(四)建筑控制区外配套管控细则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围挡、苗木绿化带,设置仓储堆料场等设施的,不得遮挡公路交通标志、信号灯,不得压缩、侵占行车安全视距,不得堵塞公路排水边沟、损毁公路边坡防护及附属设施,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和排水通畅。
(五)结合地域特色专项管控
结合鄯善县风沙多发、极端温差显著、重载矿产运输车辆密集、旅游车流集中的地域特点,严禁在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实施各类违规行为:严禁堆放砂石、建材、秸秆、建筑垃圾、矿渣、杂物,防范大风扬尘遮挡行车视线、堵塞公路排水系统;严禁开荒取土、挖沟引水、漫路灌溉、搭建临时棚圈、堆放粪肥、打场晒粮;严禁擅自砍伐、损毁公路行道树、边坡固沙植被,破坏路基、边坡、护栏、涵洞等公路附属设施;严禁在公路桥梁、隧道管控范围内开展采石、挖砂、取土等作业,杜绝威胁公路主体结构安全的各类行为。
四、监管职责与执法处置
(一)部门与属地分工
鄯善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统筹全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常态化日常巡查、涉路行政许可审批、行业监督管理、线索移交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实行网格化分片管控,重点排查整治辖区乡道、村道沿线违法建设、违规堆料、私搭乱建、摆摊设点等问题,及时做好劝阻、上报及整改督导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司法、城管、农业农村、林草、文旅、水利、应急管理、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办理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审批事项,履行会签确认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建设监管、行政执法等环节严格把关,建立多部门联合巡查、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凝聚管控合力。
(二)违法行为处置规则
对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设、私搭乱建、违规埋设管线、占道堆放物料、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路权、遮挡交通标志、违规摆摊设点、妨碍行车安全视距等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等执法行为。对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清理违规堆料、拆除违法构筑物,恢复公路原有路况及设施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对逾期拒不整改、拒不自行拆除违法设施的,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续产生的拆除、清运等全部费用,由违法责任人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此前鄯善县发布的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均以本公告为准。
2.由鄯善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联合各乡镇、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分路段、全覆盖的管控台账;在国省干线出入口、乡镇集镇、重点景区及矿区道口等关键点位,结合“路长制”工作,统一设置公示牌,载明控制区管控范围、禁令要求及监督举报电话:0995-8380167。
3.建立健全部门协同长效管控机制。发改、司法、自然资源、住建、林草、水利及各乡镇持续压实管控责任,将公路建筑控制区合规审查纳入城乡规划、项目审批常规流程,各部门按法定职责履职,严格履行会签程序,构建规范化、常态化、全覆盖的公路安全管控体系。
4.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公路沿线违法建设、侵占路权、损坏公路设施、违规占道作业等违法行为,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范,共同维护辖区公路安全畅通、规范有序的通行环境。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