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鄯善县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6 19:16         文章来源:鄯善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强化行政检查主体管理,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有关工作要求,经依法审查,现予以公布。

一、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具备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行为。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行政检查主体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县司法局按照程序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

鄯善县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单

一、法定行政检查主体

1.鄯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鄯善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鄯善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3.鄯善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4.鄯善县民政局

5.鄯善县司法局

6.鄯善县财政局

7.鄯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鄯善县自然资源局

9.鄯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鄯善县交通运输局

11.鄯善县水利局

12.鄯善县农业农村局

13.鄯善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4.鄯善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5.鄯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6.鄯善县应急管理局

17.鄯善县审计局

18.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9.鄯善县统计局

20.鄯善县医疗保障局

21.鄯善县新闻出版局(鄯善县版权局)

22.鄯善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3.鄯善县林业和草原局

24.鄯善县档案局

25.鄯善县国家保密局(鄯善县密码管理局)

26.鄯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7.鄯善县公安局

28.鄯善县教育局

鄯善县公安局所辖各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鄯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履行依法管理职责,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

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检查主体

1.鄯善县鄯善镇人民政府

2.鄯善县辟展镇人民政府

3.鄯善县鲁克沁镇人民政府

4.鄯善县连木沁镇人民政府

5.鄯善县火车站镇人民政府

6.鄯善县迪坎镇人民政府

7.鄯善县七克台镇人民政府

8.鄯善县吐峪沟乡人民政府

9.鄯善县东巴扎回族乡人民政府

10.鄯善县达朗坎乡人民政府

三、受委托行政检查

1.鄯善县水资源中心

2.鄯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3.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鄯善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