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03 10:19
文章来源:鄯善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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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鄯善县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计划清单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 机关 |
检查标准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 类型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是否属 跨部门 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1 | 吐鲁番市公安局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招用保安员单位及保安从业单位 | 鄯善县公安局 | 对保安服务公司检查下列内容: 1.对是否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进行检查; 3.对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对是否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进行检查; 6.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7.对是否落实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8.对是否落实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 9.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10.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检查下列内容: 1.对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进行检查; 2.对是否按要求落实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 3.对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查; 4.对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对是否落实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进行检查; 6.对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7.对是否落实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 8.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对保安培训单位检查下列内容: 1.对保安培训教学情况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 |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至少四次 | 是 | 公安局 | 国资委 |
| 2 | 吐鲁番市公安局 | 对旅馆业进行治安检查 | 宾馆酒店、民宿、含有留宿的场所 | 鄯善县公安局 | 人防: 1.对是否设立治安保卫人员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从业人员登记、信息采集、管理培训等要求进行检查。 3.对是否落实可疑人员报告工作进行检查。 4.对是否落实旅客入住安检工作进行检查。 5.对是否落实会客登记、值班巡查、服务台和监控专人值守等要求进行检查。 物防: 1.对是否按照消防要求落实消防措施进行检查。 2.对是否按照治安防范要求落实防盗措施进行检查。 3.对是否按要求落实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适用进行检查。 4.对是否落实财务保管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技防: 对是否按要求安装及使用视频监控设施进行检查。 制度落实及其他: 1.对是否证照齐全、有效进行检查。 2.对是否按要求落实旅客信息登记进行检查。 3.对是否落实旅店业值班、巡查、财物保管、报告等制度进行检查。 4.是否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制度。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至少四次 | 是 | 公安局 | 文旅局、消防 |
| 3 | 吐鲁番市公安局 | 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 以营利为目的的向公众开封、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 鄯善县公安局 | 人防: 1.对是否落实安保人员相关规定,是否擅自招录安保人员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安保巡查制度进行检查。 物防: 1.对是否落实娱乐场所房屋结构规定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娱乐场所设施规格规定进行检查。 3.对是否落实娱乐场所门窗规定进行检查。 4.对是否落实娱乐场所照明规定进行检查 技防: 1.对是否按要求落实视频监控进行检查。 制度落实及其他: 1.对是否证照齐全、有效进行检查。 2.对娱乐场所是否严格执行“六个一律”进行检查。 3.对是否落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出口等规定进行检查。 4.对是否落实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制度进行检查。 5.对是否落实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警示标语进行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 |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至少四次 | 是 | 公安局 | 文旅局 |
| 4 | 吐鲁番市公安局 |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进行治安检查 | 收购废旧金属的场所 | 鄯善县公安局 | 证照情况: 1.对是否证照齐全、有效进行检查。 备案情况: 1.对是否按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进行检查。 硬件设施情况: 1.对废旧金属收购单位位置进行检查。 2.对是否按规定落实消防要求进行检查。 3.对是否按要求落实视频监控进行检查。 经营活动情况: 1.对是否严格落实收购登记规定进行检查。 2.对是否收购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进行检查。 3.对是否有非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情况进行检查。 4.对是否收购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进行检查。 5.对是否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进行检查。 6.对是否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 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1.对发生案件、事故是否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2.对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是否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 |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至少四次 | 是 | 公安局 | 市场监督、商工、环保 |
| 5 | 吐鲁番市公安局 | 对典当业进行治安检查 | 典当回收业 | 鄯善县公安局 | 证照资质检查: 1.对是否证照齐全、有效进行检查。 报送备案情况: 1.对是否落实从业人员等级及备案工作进行检查。 2.对典当行是否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进行检查。 安全防范设施情况: 1.对是否按要求落实视频监控要求进行检查。 2.对典当行是否落实防护设施、报警装置以及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 3.对是否配备消防设施及器材进行检查。 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1.对典当行是否有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进行检查。 2.对属于赃物、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制式服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以及其他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进行检查。 2.对是否属于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是否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对是否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是否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1.对是否建立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进行检查。 2.对是否建立当物查验、保管制度进行检查。 3.对是否建立通缉协查核对制度进行检查。 4.对是否建立可疑情况报告制度进行检查。 5.对是否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进行检查。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至少四次 | 否 | 公安局 | |
| 6 | 吐鲁番市公安局 | 对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检查 | 全县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 鄯善县公安局 |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下列监督检查: 1.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2.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3.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4.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5.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6.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 1.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2.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3.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4.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5.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6.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组织实施。 |
每季度一次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4次 | 是 | 鄯善县公安局 | 县委网信办 |
| 7 | 吐鲁番市公安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 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鄯善县公安局 |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下列监督检查: 1.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2.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3.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4.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5.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6.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 1.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2.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3.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4.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5.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6.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
每月一次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2次 | 是 | 鄯善县公安局 | 文旅局 |
| 8 | 吐鲁番市公安局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 全县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 | 鄯善县公安局 |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1.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2.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3.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情况; 4.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 5.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6.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 7.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情况; 8.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
每半年一次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 | 是 | 鄯善县公安局 | 县委网信办 |
| 9 | 吐鲁番市公安局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 全县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 鄯善县公安局 |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下列监督检查: 1.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2.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3.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4.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5.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6.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 1.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2.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3.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4.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5.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6.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
每季度一次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4次 | 是 | 鄯善县公安局 | 县委网信办 |
| 10 | 吐鲁番市公安局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全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 鄯善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管理工作手册》相关内容进行检查(自治区禁毒办2023年12月21日制定,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执行)。 对易制毒企业档案检查标准: 1.对企业是否具备资质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规章制度进行检查; 3.对是否符合保证业务进行检查; 4.对是否落实《易制毒化学品手工台账》要求进行检查; 5.对是否落实其他相关要求进行检查。 对易制毒企业存储环境检查标准: 1.对是否按照国家应急部门发布的建设标准建设进行检查; 2.对是否落实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库房需安装视频监控及相关要求进行检查; 3.对是否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库登记台帐进行检查。 |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每月一次 | 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2次 | 是 | 鄯善县公安局 | 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填写说明: 1.“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指描述对象具体范围。 2.“检查依据”限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检查;列说明(1)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2)具体条、款、项、目及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3.“检查类型”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根据投诉举报、专班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却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将进行跟踪监督)。 4.“检查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5.“年度检查频次”不得超过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6.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说明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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