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03 11:11
文章来源:鄯善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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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鄯善县教育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计划清单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机关 | 检查标准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类型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1 | 自治区教育厅 | 对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检查 |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鄯善县星宝贝幼儿园有限公司、鄯善县羽森幼儿园有限公司) | 鄯善县教育局 | 党的建设标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校园醒目处宣传展示党的教育方针。条件具备时应建立独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同时建立共青团、工会等相关组织。 办园资质标准:需取得办园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照,且证载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办园许可证应一园一址一证,若有变更事项,需按法定程序及时报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 师资队伍标准:教师需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教职工需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并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教师培训时间年培训时间不低于72学时,保育、卫生保健、炊事、安保人员每年都应接受专业知识或操作技能培训。 安全卫生标准: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区域,无危房,周边没有安全隐患。需建立安全防护、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落实到岗到人。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确保幼儿按需饮用温开水,膳食安全卫生,营养均衡,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儿童伙食与成人伙食分开。按规定对幼儿餐具、用具、玩具等进行消毒,按要求开展幼儿健康检查,建立幼儿健康档案。 收费管理标准: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自主根据办园成本、办学质量、市场供需、区域经济水平制定收费标准,无政府限价强制约束,但必须合理定价,不得恶意哄抬天价收费;将财政补助款及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并按规定使用;每年七月底前在园外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幼儿园等级、法人、师资配置、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等。 教育教学标准: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注重幼儿良好品质和习惯的养成,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教育活动内容适宜,不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充分保证幼儿游戏活动时间,鼓励幼儿自主选择游戏。 办学条件标准:生师比、生均校园面积、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生均图书等各项生均办学条件指标达标情况;物防、技防建设配备情况。 资产财务管理标准: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办学经费投入保障、幼儿园法人财产权落实、办学结余分配使用及财政补助、国有资产、受赠资产管理情况;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制作、依法进行审计及公布审计结果。 |
党的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领导学校党建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员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设立独立党支部,不足的设立联合党支部;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办园资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设立幼儿园,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法人登记;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名称、地址、办学规模等事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取得办学许可,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办学地址、举办者、办学范围等发生变更,须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许可。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实行一校一址一证,不得跨地址使用办学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登记注册机关予以登记、注销登记。 师资队伍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三十七、三十九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保育员、保健医、后勤人员具备对应资质,全体教职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幼儿教师应当依法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规章】《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教职工每年体检,持健康证上岗;幼儿园应当制定教职工年度培训计划,保障教师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保育员、保健、食堂、安保人员定期开展岗位技能培训。 【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幼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每年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民办幼儿园与全体教职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规章】《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幼儿园教师年度继续教育不少于72学时。 安全卫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三十八、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七十九条:幼儿园选址远离污染源、危险源,严禁危房办园;建立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落实食品、饮水安全;规范幼儿健康管理,违规未落实安全卫生予以处罚。 【规章】《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章(安全)、第四章(卫生保健):幼儿园选址安全,建立安全巡查制度;保障幼儿温开水供应;食堂管理、餐具玩具消毒、幼儿晨午检、年度体检、建立幼儿健康档案。 【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幼儿饮用水管理、物品消毒流程、健康档案管理、膳食营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45号令):幼儿园食堂食品留样每餐≥125g,冷藏留存 48 小时;幼儿餐与教职工餐分开制作、分开存放;膳食营养均衡。 【法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校园安防、场地安全隐患排查、岗位安全责任制。 【法规】《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堂从业人员培训、食材管控、分餐卫生管理。 收费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接受主管部门成本监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主管部门可开展成本调查,遏制过高收费;幼儿园落实收费、办学信息公示制度;财政补助专款专户规范使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民办学校财政补助资金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纳入监管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规章】《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644 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自主定价,报教育部门备案,教育、发改部门引导合理收费,开展成本核查。 【法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幼儿园长期公示收费、办学基础信息,定期更新公示内容。 教育教学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三十二条、七十九条第(五)项:幼儿园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不得教授小学阶段课程内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障幼儿自主游戏时间。 【规章】《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均衡安排一日活动,杜绝小学化;注重幼儿品德、习惯养成,促进全面发展。 《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尊重幼儿发展规律,支持自主游戏,禁止超前学科教学。 【规章】《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保育教育评估指标,严禁小学化倾向,保障游戏活动时长。 办学条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办园场地、校舍、设施设备、人员配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落实安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 【规章】《幼儿园建设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生均用地、建筑面积、户外活动场地、图书、玩教具配备硬性指标。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三、三十四条:配齐玩教具、图书,合理控制班额与生师比;校园视频监控、门禁、防护设施完整。 【法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校园物防、技防、人防建设标准。 【法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办园条件指标:核查生均各项办学资源达标情况。 资产财务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民办学校法人财产独立,所有办学资产归学校法人所有;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结余依法分配,建立完整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条:民办学校规范关联交易,会计年度结束委托第三方审计;营利性民办学校从年度净收益提取发展基金,结余在年度结算后分配;财政补助、捐赠资产单独核算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十条:幼儿园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幼儿园每年开展财务审计,向教育部门提交审计报告,落实财务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单位建立会计核算、资产台账制度,完整留存财务凭证。 【规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普惠民办园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纯营利民办园):规范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 |
1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1 | 是 | 鄯善县教育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消防大队、公安局 |
| 填写说明: 1.“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指描述对象具体范围。 2.“检查依据”限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检查;列说明(1)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2)具体条、款、项、目及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3.“检查类型”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根据投诉举报、专班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却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将进行跟踪监督)。 4.“检查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5.“年度检查频次”不得超过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6.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说明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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