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03 11:09
文章来源:鄯善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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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鄯善县司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计划清单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机关 | 检查标准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类型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1 | 吐鲁番市司法局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协会进行监督 | 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协会 | 鄯善县司法局 |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9.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10.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请款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正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正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司法部令第103号)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
全年一次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 | 否 | ||
| 2 | 吐鲁番市司法局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 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 | 鄯善县司法局 |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公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四)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六)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全年一次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 | 否 | ||
| 3 | 吐鲁番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鄯善县司法局 |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全年一次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 | 否 | ||
| 填写说明: 1.“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指描述对象具体范围。 2.“检查依据”限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检查;列说明(1)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2)具体条、款、项、目及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3.“检查类型”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根据投诉举报、专班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却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将进行跟踪监督)。 4.“检查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5.“年度检查频次”不得超过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6.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说明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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