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03 11:24
文章来源:鄯善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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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鄯善县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计划清单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机关 | 检查标准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类型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1 | 吐鲁番市统计局 | 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
县域内“统计一套表”在库企业及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 | 吐鲁番市统计局、鄯善县统计局 | 自治区统计执法检查文书具体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1次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 | 否 | 吐鲁番市统计局 | 鄯善县县统计局 |
| 填写说明: 1.“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指描述对象具体范围。 2.“检查依据”限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检查;列说明(1)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2)具体条、款、项、目及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3.“检查类型”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根据投诉举报、专班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却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将进行跟踪监督)。 4.“检查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5.“年度检查频次”不得超过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6.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说明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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