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03 11:15
文章来源:鄯善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
| 2026年鄯善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计划清单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机关 | 检查标准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类型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1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鄯善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是否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2.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3.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是否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5.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60日且无删改记录; 6.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7.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8.是否在8时至24时以外的时间营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9.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10.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是否制止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2016年2月6日、2019年3月24日、2022年3月29日、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797号第五次修订,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高风险12次中风险6次 低风险2次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 | 小于等于12次 | 否 | / | / |
| 2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歌舞娱乐场所 | 鄯善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2.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3.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4.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5.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6.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7.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以及播放、表演的节目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8.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9.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9.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10.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11.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12.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13.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高风险12次中风险6次 低风险2次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 | 小于等于12次 | 否 | / | / |
| 3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游艺娱乐场所 | 鄯善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2.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3.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4.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限入标志,限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5.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6.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7.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8.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9.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10.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11.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12.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高风险12次中风险6次 低风险2次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 | 小于等于12次 | 否 | / | / |
| 4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对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 | 鄯善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 2.是否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擅自引进外商投资; 3.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是否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4.是否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5.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后,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6.是否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7.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8.旅行社设立分社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是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10.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是否载明应载明的事项,是否拒绝履行合同,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是否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是否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11.是否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是否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12.是否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13.是否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旅游者要求,或者在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前提下,向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是否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向旅游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是否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14.是否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 、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15.是否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16.是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 17.是否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是否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18.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是否接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委托; 19.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时,是否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是否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20.是否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是否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21.是否按期报告与导游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况,是否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 22.是否妥善保存两年内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是否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23.是否根据国家发布的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是否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24.组织出境旅游,是否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是否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相关信息; 25.对可能危及出境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是否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26.组织境外旅游,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是否予以制止; 27.边境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出发前是否如实填报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有关信息,是否安排旅游者超出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载明的区域范围、停留期限开展活动,是否安排旅游者到国家禁止前往和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游; 28.旅行社服务网点是否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发现违法 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 、服务质量 、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 ,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 、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 、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 、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修订) 第二条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公布,2016年 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规章】《边境旅游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令第12号,2025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5日原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边境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 、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边境旅游有关工作。 |
高风险12次中风险6次 低风险2次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 | 小于等于12次 | 否 | / | / |
| 填写说明: 1.“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指描述对象具体范围。 2.“检查依据”限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检查;列说明(1)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2)具体条、款、项、目及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3.“检查类型”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根据投诉举报、专班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却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将进行跟踪监督)。 4.“检查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5.“年度检查频次”不得超过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6.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说明相关内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