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计划清单
发布时间:2026-07-03 13:16         文章来源: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      
附件1
2026年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计划清单
序号 主管部门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机关 检查标准 检查依据 检查频次 检查类型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1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检查 生产企业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已经2021年1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5次局务会议通过,于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施行。)
    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1次/年 日常检查 实地检查 对高风险经营者每年4次 / /
2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检查 小作坊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已经2021年1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5次局务会议通过,于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6日施行。)
  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1次/年 日常检查 实地检查 对高风险经营者每年4次 / /
3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检查 学校幼儿园食堂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已经2021年1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5次局务会议通过,于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7日施行。)
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1次/年 专项检查 实地检查 对高风险经营者每年4次 / /
4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检查 网络餐饮经营者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已经2021年1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5次局务会议通过,于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8日施行。)
  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1次/年 专项检查 实地检查 对高风险经营者每年4次 / /
5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检查 肉制品经营者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已经2021年1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5次局务会议通过,于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8日施行。)
  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1次/年 专项检查 实地检查 对高风险经营者每年4次 / /
6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检查 食品经营者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已经2021年1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5次局务会议通过,于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8日施行。)
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1次/年 日常检查 实地检查 对高风险经营者每年4次 / /
7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检查 餐饮经营者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已经2021年1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5次局务会议通过,于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8日施行。)
  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1次/年 日常检查 实地检查 对高风险经营者每年4次 / /
8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经营主体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是否开展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工具等交易活动。2.是否发布违法售卖相关广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次/年 日常检查 实地检查 1次/年 / /
9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网络交易平台、网络经营者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1次/年 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年 / /
10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广告监督检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广告法禁止性事项的检查、对涉及未成年人广告行为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相关数据,包括采用截屏、录屏、网页留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互联网广告内容;(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1次/年 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年 / /
11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网络交易平台、网络经营者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1次/年 专项检查、个案检查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年 / /
12 自治区市场市场监管就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经营主体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是否标明价格的
是否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是否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是否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是否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是否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是否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材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材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次/年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1次/年 / /
13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订立合同经营行为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
(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相关工作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1次/年 日常检查、个案检查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年 / /
14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直销网点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法律】《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1次/年 日常检查、个案检查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年 / /
15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次/年 日常检查、个案检查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年 / /
16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经营主体信息公示情况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公示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三)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1次/季度 日常检查、个案检查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4次/年 / /
17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执照整洁、完整、无涂改;
2.对市场主体名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市场主体按照登记注册的名称规范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违规简化、误导公众,确保名称使用与登记信息一致;
3.实际经营活动严格在营业执照载明的有效期限内,不得超期经营,期限届满前依法办理延期、变更或注销登记;
4.核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确认哪些是一般经营项目(无需审批)、核实实际经营活动(合同、票据、业务记录、现场经营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超出已登记的一般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擅自扩大一般经营项目;
5.检查实际场所与登记地址是否一致、是否擅自变更未登记、场所是否合法合规,能否通过登记场所取得联系;
6.检查注册资本认缴、实缴情况是否与章程、公示信息一致,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按约定出资等行为;
7.任职资格合规、登记与实际一致、任职程序合法、无兼职违规;
8.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材料真实有效、配合检查义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三)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登记机关行使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1次/季度 日常检查、个案检查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4次/年 / /
18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场经营主体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是否存在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损害公平竞争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2019年4月23日公布 2025年6月27日地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依法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1次/年 日常检查、个案检查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年 / /
19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涉嫌从事传销的经营主体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是否存在通过“拉人头”、骗取“门槛费”及团队计酬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等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行为。 【法规】《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 2005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1次/年 日常检查、个案检查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年 / /
20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市场经营主体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抽查检验等监管措施,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合理安排,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个案检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实施检查) 现场检查 合理安排,不受频次上限限制(收到投诉举报或节假日) / /
21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主体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年5月1日修订)
第五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1次/年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1次/年 / /
22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现场检查、验收 申请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的企业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规章】《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三款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依申请开展 许可检查 现场检查 根据申请数量确定 / /
23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药品零售、使用活动的检查 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九十九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一百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规章】《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三款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自2010年5月1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
1次/年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1次/年 / /
24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督检查 疫苗储存、运输单位以及预防接种单位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1次/年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1次/年 / /
25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活动的检查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按照职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后,即完成生产备案,获取备案编号。医疗器械备案人自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可以在办理产品备案时一并办理生产备案。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交的资料以及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依法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与变化有关的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展现场核查。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书面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核查。
  第五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良事件监测、抽查检验、投诉举报等发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开展有因检查。有因检查原则上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自受理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其他事项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许可的批准时间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原许可证到期日的次日;批准时间不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批准延续许可的日期。
第五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良事件监测、抽查检验、投诉举报等发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上应当开展有因检查。有因检查原则上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持有人和经营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对持有人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受持有人委托开展相关工作的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第六十八条 持有人未按照要求建立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相关工作、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及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其停产整改,必要时采取停止产品销售的控制措施。
  需要恢复生产、销售的,持有人应当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通过后,作出恢复生产、销售的决定。
  持有人提出恢复生产、销售申请前,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查确认。
1次/年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1次/年 / /
26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活动、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8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20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1次/年 日常检查 线上检查+现场核查 1次/年 / /
27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化妆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成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规章】《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等,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第五十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
    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以及通过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等发现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
1次/年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1次/年 / /
28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场经营主体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4年11月19日起施行,2020年5月14日第四次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自治区对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检查人员。
  第二款: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所需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2020年1月1日施行)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1次/季度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4次/年 / /
29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监督检查
市场经营主体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产品对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执行,通常包括:1.营业执照情况检查;2.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检查;3.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情况检查;4.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检查;5.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检查;6.产品质量情况检查;7.产业政策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规章】《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 75 号令,2023年5月5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生产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规章】《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 76号令,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销售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销售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规章】《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 62号令,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
1次/季度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4次/年 / /
30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棉花等纤维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棉花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监督抽验 市场经营主体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是否建立、健全棉花收购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具备品级实物标准和棉花质量检验所必备的设备、工具。
是否存在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棉花经营活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在行政区域内对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
第十九条第一款: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比照本条例执行。
1次/季度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4次/年 / /
31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市场经营主体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纤维制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将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纤维制品质量义务。原辅材料依法需要标注标识的,应当验明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纤维制品标识应当真实标注相关信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学生服、内衣、婴幼儿纤维制品应当标注纤维成分及含量、安全类别;学生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纤维制品销售者应当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采取措施保持其销售的纤维制品的质量。 【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9号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1次/季度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4次/年 / /
32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质认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机构的名称和主体与资质认定证书是否相符。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1次/年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1次/年 / /
33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和获证机构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企业产品是否属于CCC《目录》管理产品,如是,查是否获得CCC证书并通过“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核实证书及编号的有效性;和企业负责人了解并通过查询标志台帐等确认是否倒卖认证标志;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四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次/年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获证机构10%、认证机构10% / /
34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品量计量监督检查 市场经营主体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 净含量标注是否清晰、正确,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要求; 2. 标注内容是否包含净含量、计量单位、生产经营者信息,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标注。3.集贸市场、商超等场所计量器具是否配备齐全、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称重计量过程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缺斤短两、作弊称重等行为;5.零售商品称重结果是否清晰告知消费者,是否存在虚假标注重量的情况。 6.计量器具是否具有合法检定证书,是否存在未经检定、超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仍使用的情况;7.防作弊装置是否配置有效,是否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加装作弊装置等行为。8. 是否建立计量器具台账、定量包装商品检验记录等资料;9.计量资料是否完整留存,是否可追溯至生产、检验、销售全流程; 10. 是否配合计量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计量资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事实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2020年10月23日起施行)
         第九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2025年3月1起施行)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1次/年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1次/年 / /
35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 是否在法定计量授权范围内开展检定/校准工作;
2. 是否存在超授权项目、超授权区域开展计量活动的行为;
3. 授权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延续手续。
4. 各项计量标准是否按规定进行量值溯源,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5. 计量标准是否满足JJF 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考核要求;
6.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7. 检定/校准工作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
8. 原始记录是否可追溯、真实完整,数据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留存足够期限;
9. 检定/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数据与结论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虚假证书行为。
10. 检定/校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执业范围是否与授权项目匹配;
11. 人员能力是否满足岗位需求,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与能力验证;
1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与管理能力。
13.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投诉举报是否及时受理;
14. 是否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期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是否可验证;
15. 是否建立投诉处理台账,做好反馈与跟踪,形成管理闭环。
【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1次/年 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1次/年 / /
36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监督检查 计量技术检定机构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授权的项目、是否在范围和区域内开展工作
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终止授权工作。
擅自改造、拆迁、改变计量基准,或者故意损坏计量基准设备,致使计量基准量值失准、停用或者报废;
擅自更换、封存、停用、注销、破坏计量标准;
擅自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计量标准;
妨碍量值传递或者溯源;
出具虚假、不实证书或者报告;
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等任务的人员不符合规定;
擅自超过授权的期限、范围或者区域,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任务。
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专业项目计量标准管理情况;
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执行国家计量收费有关规定的情况
职业规范和能力建设情况。
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
新增计量授权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计量授权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终止授权工作。
【规章】《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专业计量站,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授权的专业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计量站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发布 2021年4月2日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1次/年 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1次/年 / /
37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眼镜制配、加油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检查 眼镜配置单位,加油站,集贸市场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
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持证上岗。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并纳入计量智慧监管系统。
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落实器具全生命周期管理:申购、验收、使用、检定、维护、报废
建立完整器具台账,信息齐全(名称、型号、编号、状态等)
建立量值溯源图,确保计量器具量值溯源有效
制定周期检定/校准计划,按期检定。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擅自改动铅封/封印
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制定眼镜制配的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完善计量保证体系,
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眼镜制配的计量工作。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并纳入计量智慧监管系统。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落实器具全生命周期管理:申购、验收、使用、检定、维护、报废
建立完整器具台账,信息齐全(名称、型号、编号、状态等)
建立量值溯源图,确保计量器具量值溯源有效
制定周期检定/校准计划,按期检定。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
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纳入计量智慧监管系统。
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检定。
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使用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
制定周期检定/校准计划,按期检定。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和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眼镜制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成品眼镜包括装成眼镜、太阳镜等。
         本办法所称配镜验光是指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单的活动。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次/年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1次/年 / /
38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重点用能单位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健全6项核心制度:职责、配备维护、检定、人员、数据、自查
制定可测量的能源计量目标,经最高管理者文件化发布
按用能需求配备专/兼职能源计量管理人员
计量人员经培训合格,按规定持证上岗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GB 17167-2006标准要求
落实器具全生命周期管理:申购、验收、使用、检定、维护、报废
建立完整器具台账,信息齐全(名称、型号、编号、状态等)
建立量值溯源图,确保计量器具量值溯源有效
自行开展检定的,需建立最高计量标准并考核合格
制定周期检定/校准计划,按期检定,强制检定依规执行
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不合格立即停用隔离
专人维护计量器具,资料齐全、环境受控,不得擅自改动铅封/封印
能源数据采集记录完整(器具信息、数据、计算、签字、日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次/年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1次/年 / /
39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活动监督检查 计量器具使用,生产,销售单位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是否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是否有固定生产场所
是否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
是否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条件
是否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技术人员
计量器具产品与型式评价或样机试验是否一致
是否存在生产、销售超出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范围计量器具的行为
出厂的计量器具是否配齐产品合格印、证等文件资料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1次/年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1次/年 / /
40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经营主体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4年11月19日起施行,2020年5月14日第四次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自治区对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检查人员。
        第二款: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所需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2020年1月1日施行)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1次/年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1次/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