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森林草原禁火令》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24 10:37         文章来源:鄯善县林草局 发布机构:      

2023821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鄯善县森林草原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现将《禁火令》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布背景

森林火灾是当今世界发生面广、破坏性大、处置救助十分困难的自然灾害。在重点时段管住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是控制和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最为基础、最为根本的有效手段。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禁火令》

二、主要内容

《禁火令》共计十二条,分为六方面内容,包括禁火时间、禁火区域、禁火行为、加强防控、法律责任和监督举报。

(一)禁火时间。主要在时间上作出规定。

(二)禁火区域。主要在区域划定上作出规定。

(三)禁火高火险区、高火险期。主要告知全县高火险区范围、高火险期时间段。

(四)禁火行为。主要告知禁火期间不得从事的各项行为活动。

(四)法律责任。主要在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造成违法或犯罪行为应负责任的规定

(五)监督举报。主要是对发现森林火情进行监督举报的规定。

三、文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条例》。

四、核心文件的解读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严禁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头及火种。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严禁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烧地()埂、烧杂草、烧垃圾。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

4、严禁烧烤、野炊。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5、严禁烧火驱风驱兽和使用枪械狩猎。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

6、严禁在禁火区域内打火把、施工爆破和实弹射击。依据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7、严禁在禁火区域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8、严禁组织炼山、打火堆及其他违法违规野外生产性用火。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9、严禁制售、点放孔明灯。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四、解读单位和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鄯善县林草局

政策咨询电话:09958399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