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我县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期:每年7月10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区域内。
三、划定高火险区、高火险期:全县所有林地和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每年的3月份林果带清理、4月清明节前后、7至8月份高温干旱期间或林草部门发布森林火险黄色(三级)及以上预警后为我县高火险期。
四、禁火期内,禁火范围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焚烧秸秆;
(四)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五)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烧烤野炊;
(六)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五、禁火期内,因造林抚育、工程建设或防治病虫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六、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七、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八、各级巡护队要加强野外巡察,禁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工作。
九、各乡镇(场)要督促各村(社区)制定有森林防火内容的村规民约,对辖区内的老人、残障人士、儿童等特殊人群安排专人看护监管,防止其用火、玩火引发火灾。
十、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村村通广播、报刊,通过召开群众会、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让此令精神家喻户晓。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或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场)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局、公安食药环侦察大队、林草局等部门报告。举报电话:8399722。
十二、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8399722
鄯善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灾报警电话:0995-8381513
本禁止令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相关链接:《鄯善县森林草原禁火令》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