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0603120/2023-00979
- 发布机构:鄯善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鄯政办发〔2018〕109号
- 有效性:有效
- 公开日期:2018-12-07 19:56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艺场,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鄯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对照预案内容,明确责任,认真贯彻落实。
鄯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
鄯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鄯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县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全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330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政发〔2005〕7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新政发〔2014〕3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07号)《吐鲁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吐鲁番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吐鲁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吐政办〔2017〕121号)、《吐鲁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吐政办〔2017〕154号)、《关于印发鄯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鄯政办发〔2017〕1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鄯善县行政区域内出现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因受沙尘天气影响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按照自治区和吐鲁番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属地管理,区域联动。鄯善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鄯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科学预警,积极响应。鄯善县环保局、气象局监测监控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共享数据、科学预警、有效应对。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培训和演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社会参与度及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序有效运行。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鄯善县人民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指 挥 长:鄯善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鄯善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办主任
鄯善县环保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办、环保局、气象局、发改委、商经委、国资委、卫健委、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教育局、安监局、国网新疆电力鄯善县供电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各园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环保局、气象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筹建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指导和科学技术支撑。
2.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处置工作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及网络信息引导工作。协调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媒体等媒介,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县应急办: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综合协调处置工作。
(3)县环保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督促辖区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减少污染物排放,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
(4)县气象局:负责大气环境气象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与环保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会商制度;指导区域内各单位(部门)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县发改委:负责清洁能源规划及开发建设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6)县商经委:负责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督促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加大督导巡查,汇总辖区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
(7)县国资委:负责推动国资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协调国资监管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工作。
(8)县卫健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组织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区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与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
(9)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因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环境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执纪监督问责。
(10)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黄标车和老旧车限行应急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
(11)县财政局:负责协调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1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状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并予以严肃处理。督促指导环卫部门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同时按规定要求将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应急响应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影响评估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1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城镇周边采石(砂)场等非煤矿山的设置区划和开发利用、退出方案,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采石(砂)场的扬尘控制工作。
(1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及时汇总预警期间道路客货运输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15)县农业局:负责开展秸秆禁烧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
(16)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辖区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幼儿园、中小学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重污染天气期间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17)县安监局:负责做好辖区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重点污染企业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18)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及时向公众发布响应等级的预警、响应信息。
(19)国网新疆电力公司鄯善县供电公司: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工作方案,在做好全县主电网发用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在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下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
2.3 各园区、乡(镇、场)人民政府职责
各园区、乡(镇、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落实鄯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依据鄯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细化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督促辖区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采取临时性限产、减产、限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检查和禁止农作物秸秆、杂草、垃圾燃烧;道路保洁、洒水降尘等工作。
2.4 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重点大气排放源名单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县环保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县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通信运营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环保与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潜势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以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天气造成重污染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自治区、吐鲁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县环保、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加强数据共享,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为重度污染;大于300为严重污染。依据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
蓝色预警(Ⅳ级):预测当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或接到市级蓝色预警通报时,发布蓝色(Ⅳ级)预警。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当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或接到市级黄色预警通报时,发布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当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日均值>300时、或接到市级橙色预警通报时,发布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当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城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500及以上,且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或接到市级红色预警通报时,发布红色预警。
3.2.2预警信息审签与发布
(1)蓝色及黄色预警信息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2)橙色预警信息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3)红色预警信息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后,报请指挥长签发后发布。
(4)当接到自治区和吐鲁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信息后,要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发布程序进行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签发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涉及地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和相应的成员单位,同时按照等级时限要求及时向媒体、公众发布信息。
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特殊情况至少提前12小时),黄色、蓝色预警及时发布。
3.2.3预警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人民政府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手机短信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包括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3.2.4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持续滚动播报。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或减轻时,经专家会商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依程序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当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达到预警解除条件,经专家会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Ⅳ级)应急响应、黄色(Ⅲ级)应急响应、橙色(Ⅱ级)应急响应、红色(Ⅰ级)应急响应。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同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4.1.1红色预警响应措施(Ⅰ级)
4.1.1.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知识的咨询和讲解,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4.1.1.2倡议性减排措施。
(1)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非冰冻期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4.1.1.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1)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实施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70%限产或停产。
(2)不具备超低排放能力的火电机组全部停产。
(3)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5)实施黄标车和老旧车限行(应急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主城区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区域限行。
(6)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7)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1.2橙色预警响应措施(Ⅱ级)
4.1.2.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1.2.2倡议性减排措施。
(1)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非冰冻期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1.2.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县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1)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根据各地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实施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50%限产或停产。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4)公务车停驶30%;主城区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区域限行。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1.3黄色预警响应措施(Ⅲ级)
4.1.3.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课程和活动。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县市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1.3.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非冰冻期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3)禁止露天烧烤。
4.1.3.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2)减少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土石方、建筑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
(3)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4.1.4蓝色预警响应措施(Ⅳ级)
4.1.4.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4.1.4.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增加建筑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3)非冰冻期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4)禁止露天烧烤。
(5)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2 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县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4.3 信息报送
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措施落实、督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4.4 总结评估
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总结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并组织开展对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过程的评估,提出完善工作的建议等。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要指导各乡(镇、场)、部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严格落实预警和响应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
5.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按照自治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平台建设规划要求,逐步开展并完善全县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与鄯善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县环保局大气自动监测、县气象局天气预报等系统互联互通,充分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5.3 经费保障
鄯善县财政局协调全县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
5.4 物资装备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监测检测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5.5 制度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分预案,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6 预案管理
6.1 监督问责
6.1.1 县委、县政府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鄯善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鄯党办发〔2017〕70号)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县政府加大对所辖区域和部门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1.2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应急指挥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采取约谈、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等问责措施。
6.1.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拒不执行限(停)产规定的重点排污企业,一律报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其他有违法违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上限予以处罚,并追究法人法律责任。
6.1.4为确保分级响应措施执行到位,在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由环保、商经、公安、住建、国土、交通和安监等部门,开展针对限(停)产工业废气排放、城市建筑及交通运输扬尘、黄标车限行、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等强制性减排措施的联合督查,其余部门按职责开展专项督查。在发布黄色、蓝色预警时,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6.2宣传培训
县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引导。要加大对空气重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企业要加大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工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6.3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鄯善县本级专项预案,由鄯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搭建、完善鄯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及时组织修订;督促县各相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方案)、企事业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并组织制定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6.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六项。
空气质量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7.2鄯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框图(附后)
7.3预警信息报送表(附表1-3)
鄯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框图
附表1
签发人:
预警信息报送表(预警启动)
重污染天气发生涉及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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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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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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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启动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 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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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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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I值范围及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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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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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一定时期的定性潜势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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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日常出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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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指挥机构: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查人:
附表2
预警信息报送表(续报)
重污染天气发生涉及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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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
启动应急响应第几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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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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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持续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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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单位采取的应急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 |
(文字报告,可附页) |
预警指挥机构: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查人:
(备注:续报信息/报告需报同级政府及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附表3
签发人:
预警信息报送表(预警解除)
重污染天气发生涉及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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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应急响应第几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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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解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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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解除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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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效果及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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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指挥机构: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