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0603120/2023-00977
  • 发布机构:鄯善县文旅局
  • 发文字号:鄯政办发〔2018〕118
  • 有效性:有效
  • 公开日期:2018-12-07 18:33
关于印发《鄯善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7 18:33         文章来源:鄯善县文旅局 发布机构:      

关于印发《鄯善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 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艺场、县直各有关单位:

《鄯善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鄯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6


鄯善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扶持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吐鲁番市将旅游业培育成为重 要支柱产业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我县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切实加快旅游业转型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补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乡(镇、场)、村,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旅游企业和个体、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 的组织。对在税收、安全、环保、诚信经营等方面受到查处 或不积极主动承担应有社会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扶持。

二、 奖励政策

1.设立专项引导资金。每年设立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 100-500万元,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扶持、品牌创建、旅游公共服务、乡村旅游发展、宣传促销、人才队伍建设等。

2.补助旅游规划编制。对乡(镇、场)、村、景区编制区域性旅游规划,经评审通过并正式施行的,按照实际交易额一次性补助10%编制费用,单个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每年安排不少于全县10%的新增 建设用地指标和增减挂用地指标(不包括专项指标),专项用 于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修编和 调整修改时,要充分考虑旅游项目、设施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坚持节约集约、保障重点的原则,对列入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生态旅游项目用地给予支持。土地流转、用途管理及供地方式等按照自治区及市有关土地政策执行。

4.补助基础设施建设。对重点旅游项目和新业态旅游 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价款超出土地开发成本 部分,经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作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5.突出重大项目保障。对总投资额(不包括土地、交通 运输工具等投入)1 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或实际投资额 2000万元以上的景区改造提升项目,并纳入县本级及以上重 点旅游项目库,优先解决基础设施、优先保障项目用地、优 先配套产业基金,优先支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项目融资。

6.培育新型旅游业态。对工业旅游、农业旅游、康体养生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低空旅游、旅游演艺、高端民宿、房车露营地、旅游小镇等非政府性投资的新业态旅游项目,竣工验收并运营后,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奖励。

7.实施税收返还奖励。对新投产运营的旅游企业,自企业取得土地之日起3年内竣工并运营,且一年内营业收入达(应税运营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综合考虑年营业收入和地方贡献率,由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其贡献率给予上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10%返还奖励。

8.提升旅游公共服务。对乡(镇、场)、村、景区依据统一的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对统一规划实施的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标识标牌、游步道、安保技防等旅游配套设施, 按计划完成且经审计验收确认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统一规划建设的旅游停车场,项目建 成且经审计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推进旅游厕所革命。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建设的旅 游厕所,经审计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 5%给予补助,单个厕所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厕所实行 专人维护,保持清洁、卫生,明察暗访通过率达到90%以上的,每座每年补助维护费用2000元。

10.加大旅游惠民力度。鼓励景区以开放月、开放日等 形式对居民免费或优惠开放。对景区景点等旅游接待场所开展旅游惠民活动成效显著的,视情每年给予1万元以下奖励。

11.支持创建 A 级景区。鼓励申创国家3A 级以上景区 和旅游度假区。对成功创建国家5A 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 奖励3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4A 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2.鼓励旅游品牌创建。对新获得并挂牌运营的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自治区级旅游小镇、优秀旅游乡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自治区级、市级乡村旅游示范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13.鼓励旅游商品开发。鼓励开发、生产、销售本土特色的旅游商品。对新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金奖、银奖(自治区级金奖)、铜奖(自治区级银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5000-10000元。支持以体验为主的非遗产品和传统工艺开发,一次性奖励1万元。

14.规范农家乐标准。对新获自治区级五星级、四星级 农家乐,积极争取自治区农家乐发展扶持资金,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15.实施梯度奖扶政策。鼓励地接社、组团社、自驾游组织开展对外招徕游客业务。对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组团 来我县旅游,游览至少2个收费景点并在我县留宿一夜以上的,实行梯度奖扶。对招徕游客到达1000-10000人次/年的,每人次给予8元奖励;10001-30000人次/年的,每人次给予 3元奖励;30001-50000人次/年的,每人次给予5 元奖励;50001人次以上/年的,每人次给予8元奖励。

16.鼓励开展旅游节庆活动。乡(镇、场)、村、旅游企业举办以旅游为主题的节庆活动、参与外地组织的旅游推介活动,给予最高3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旅游企业参加自治区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的,分别给予参会企业展位会费5%-15%的一次性补助。

17.补助涉旅摄影资金。对以鄯善风光为题材的摄影作 品,在国家级以上摄影大赛上获奖并取得奖金的,按其所获 奖金等额配套奖励。乡(镇、场)、村及相关企业建设的摄影观景台,经审计验收后,单个最高不超过1万元奖励。

18.鼓励行业素质提升。县财政每年安排30 万元,专项用于对旅游企业诚信经营及各类比赛、培训和奖励。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产业招商和产业对接。

19.开展智慧旅游建设。建立以大数据为支撑的智慧旅 游综合服务平台,全面提升智慧政务和智慧营销水平,推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集散中心等场所的无线网络建设。对参与自治区级、市级旅游大数据平台建设,且无线网络全覆盖的景区,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20.探索建立专家智库。设立鄯善县旅游专家智库,安 1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对为鄯善旅游发展出谋划策的专

家予以奖励。

三、附则

21.本政策中未涉及的特大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列入一事一议政策扶持的对象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22.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补助),需向县旅游局提出 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县旅游局与县财政局初审 后报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审,呈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并对社会公示后,方可予以拨付。

23.对同一项目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由县旅游局统筹安排,按照就高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2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政策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