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27 22:43
文章来源:鄯善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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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规范取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42家取水单位、56个取水口(名单附后),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