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0603120/2026-00385
- 发布机构:鄯善县发改委
- 发文字号:鄯政办规〔2026〕1号
- 有效性:有效
- 公开日期:2026-06-12 12:49
鄯善县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保证县级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运高效,有效提高县政府对成品粮市场的调控能力,维护市场稳定,确保应急供应,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政府令224号)《自治区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鄯善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成品粮储备,是指粮权归属鄯善县人民政府,用于调节鄯善县粮油市场供求,应对局部应急状况,稳定粮油市场所建立的面粉、大米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
第三条 在鄯善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县级成品粮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成品粮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鄯善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成品粮储备。上级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可以依法动用县级成品粮储备。
第五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规模按照自治区、吐鲁番市有关要求执行,可根据鄯善县实际,适当增加县级成品粮储备规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拟定县级成品粮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县级成品粮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成品粮储备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包括轮换费用、保管费用,以下同)以及应急动用县级成品粮储备发生的价差和费用开支,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成品粮储备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鄯善县支行负责落实县级成品粮储备所需信贷资金,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能力,拟订县级成品粮的品种、规模、总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根据鄯善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成品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拟订县级成品粮储备的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鄯善县支行共同下达给承担县级成品粮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实施。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八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存放,储备布局应当符合交通便利、运输顺畅、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等条件。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确定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粮油仓储设施需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仓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具有自有产权;
(二)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房条件及配套附属设施设备,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并符合安全生产等相应法律、法规要求;
(三)具备相应的仓储技术保管能力及粮食质量检验能力;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县级成品粮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企业经营管理和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成品粮储备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保证入库的县级成品粮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如因生产、经营需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应报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方可变更;
(三)建立健全县级成品粮储备的防火、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对县级成品粮储备的仓房进行安全检查和仓储设施维护;
(四)对县级成品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五)县级成品粮储备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方便出入库”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每仓(货位)须悬挂货位卡。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成品粮储备的数量,在县级成品粮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县级成品粮储备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造成县级成品粮陈化、霉变;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成品粮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
(三)擅自动用县级成品粮储备,将县级成品粮储备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四)以县级成品粮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为满足储存需要,承储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储的,应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储企业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承储企业要严格履行异地监管职责,确保县级成品粮储存安全。
异地代储企业的存储条件和要求,依照承储企业的存储条件和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采购的县级成品粮储备原则上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完整保存相关检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县级成品粮储备储存期间和出入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县级成品粮储备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轮换与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常储常新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均衡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除应急动用并经批准外,县级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数量不得低于规模数量的90%。成品粮储备应在保质期内安排轮换,严禁超期储存。
第十七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制定。
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足额将县级成品粮储备的管理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以及应急动用县级成品粮储备发生的差价亏损、费用开支据实拨付给承储企业;应急动用县级成品粮储备发生的差价盈余应当全部上缴县财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成品粮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鄯善县支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成品粮储备入库成本。
县级成品粮储备贷款实行贷款与成品粮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成品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及时报送鄯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鄯善县支行。
第五章 动用
第二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完善县级成品粮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情况的监测,适时向鄯善县人民政府提出动用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成品粮储备: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二)区域内粮食市场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鄯善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动用县级成品粮储备,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拟订动用方案,报鄯善县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成品粮的储存地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鄯善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鄯善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成品粮储备并下达动用命令,事后完善手续资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成品粮储备动用命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县级成品粮的存储、动用、管理活动、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发现危及县级成品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对县级成品粮储备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审计局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涉。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成品粮储备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管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鄯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鄯善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鄯善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2日起实施。鄯善县人民政府2021年1月12日发布的《鄯善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鄯政办发﹝2021﹞1号)同时废止。
鄯善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鄯善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自治区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地方政府储备小麦轮换年限有关事宜的通知》(新粮仓[2025]9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鄯善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鄯善县人民政府用于调控县域内粮食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鄯善县县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鄯善县人民政府。未经鄯善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不得以库存的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和经营活动。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轮换、使用等实施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按照鄯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负责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动用价差等财政补贴,并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发行鄯善县支行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鼓励其他金融机构为县级储备粮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七条 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损毁储备粮。
鄯善县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 鼓励县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以及合理的商业库存。
第二章 计划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能力,拟定县级储备粮的品种、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的具体内容,报鄯善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鄯善县支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采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原粮品种主要为小麦,食用油品种主要为葵花油、菜籽油等,成品粮油品种主要为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油。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鄯善县支行进行核定,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三章 储存
第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计划和有关规定,结合粮食经营企业仓储设施、管理水平及运营费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县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杂质、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仓储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承储地点(库点)交通便利,调控方便。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职责,遵守下列规定,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入库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储备数量、品种、质量、地点,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规范出入库质量管理,建立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并依法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五)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品种、数量、质量等储存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六)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按照承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县级储备粮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或者承储企业因执行国家、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粮食收储政策、承担应急保供任务造成亏损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鄯善县支行进行核实,报鄯善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在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或者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影响储备粮质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以及拒不执行、不按要求执行年度轮换计划任务、动用方案;
(四)未经批准擅自将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委托其他企业代储;
(五)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六)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清偿债务、期货实物交割;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以采取将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调出另储等措施,保证储备粮安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大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积极做好仓储物流等设施的维护。
第四章 轮换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原粮轮换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3年,食用油不超过2年。对采用低温储粮等新技术储存的储备粮,在确保质量安全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轮换年限可以按3-5年掌握。
县级储备成品粮油轮换应当采取常储常新的轮换方式,库存实物始终保持在保质期内。
承储企业应当按时完成年度轮换计划,并按规定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特殊情况下,经承储企业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最多可以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最低实物库存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新粮,并经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达到年度轮换计划规定的要求。
鼓励县级储备粮实行优质品种单收单储。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同品种、同地点(库点)的要求,可采取先购后销、边销边购和先销后购等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承储地点(库点)的,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执行。
县级储备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每年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并抄送农发行鄯善县支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所需费用标准和储备管理费用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办法由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鄯善县支行研究制定报政府批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支出。贷款利息按照当期执行利率据实计算,由县财政按时足额拨付。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期限按照实际储备期限确定。
第六章 动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
(二)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具体动用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鄯善县人民政府批准,抄送农发行鄯善县支行。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资金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鄯善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补足动用的地方储备粮,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农发行鄯善县支行等部门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质量检查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扦样、检测。
第三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信息监控网络,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农发行鄯善县支行分别对县级储备粮的补贴费用、信用贷款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依法对储备粮政策执行及有关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及动用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承储企业对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涉。
第四十条 在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中,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问题,检查部门应当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调拨、动用、资金管理等经营管理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及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具体包括虚报库存、擅自动用、掺杂使假、违规轮换、挤占挪用储备粮资金等具体可举报情形。属于其他部门管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自治区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有权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县级成品粮储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外,并由鄯善县财政局责令其退回套取的差价、骗取的县级成品粮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补贴。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储备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鄯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鄯善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鄯善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2日施行,有效期5年。原《鄯善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鄯政办规﹝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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