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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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鄯自然资罚字〔2024〕45号

发布时间:2024-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名称:鄯善县七克台镇台孜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50421ME26465941

住所地址:鄯善县七克台镇台孜村3组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村委会非法买卖矿产资源一案立案调查。你村委会于2024年7月1日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侵占鄯善县七克台镇台孜村北侧,312国道南侧(E:90.48786163,N:43.00795804)的2000.51立方米戈壁料并将其出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矿产资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鄯善县七克台镇台孜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共1页;吾斯曼·阿不都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周桂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梁建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陆新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姚银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会议记录1份,共1页;

2.物证:现场照片1份,共1页;

3.笔录:吾斯曼·阿不都询问笔录1份,共4页;彭玉良询问笔录1份,共3页;周桂萍询问笔录1份,共3页;梁建刚询问笔录1份,共3页;陆新华询问笔录1份,共3页;姚银平询问笔录1份,共4页;

我局已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向你村委会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鄯自然资罚告字〔2024〕45号)。你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非法买卖矿产资源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600.92元,即2000.51立方米×1.8元/立方米=3600.92元;

3.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3600.92元×20%=720.18元;

合计:4321.1元(肆仟叁佰贰拾壹元壹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村委会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委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鄯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亦兴、周欢

话:0995-8388859、8380285

址:鄯善县老城路398号

鄯善县自然资源局

20249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