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鄯善县农业农村局
二、执法机构
执法机构名称:鄯善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三、执法事项
行政处罚
四、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五、机构职能
承担鄯善县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质量安全、兽药、饲料、畜禽屠宰、农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动物卫生监督、植物检疫、渔政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遵守农业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权。
六、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农业、畜牧、农业机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案件来源
行政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
八、实施流程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提出处理意见报法制审核;
4.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5.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
8.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九、实施时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结果公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十一、投诉渠道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工作日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
1.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领域,0995-8381970;
2.兽药、动物检疫、饲料、畜禽屠宰等畜牧兽医领域,0995-8388109
3.农机领域:0995-8387254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及受理机构: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予以受理。
(三)反馈程序:投诉举报3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十二、救济途径
1.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鄯善县人民政府或吐鲁番市农业农村局提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鄯善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0995-8387254
十四、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 9:30-13:30
下午 16:30-20:00
冬季:上午 10:00-13:30
下午 15:30-19:30
十五、办公地址
鄯善县农业综合楼(地址:鄯善县新城路1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