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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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鄯自然资罚字〔2024〕63号

发布时间:2025-04-01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姓名:苏来曼·阿不力提甫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10月未经批准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擅自占用鄯善县鲁克沁镇其那尔巴格村5组(X4734151.215Y:30482093.816)集体土地(耕地)909平方米建设房屋、院墙经营台球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苏来曼·阿不力提甫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2.物证:现场照片1份,共1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1页;勘测宗地图1份,共1页;

3.笔录:苏来曼·阿不力提甫询问笔录1份,共3页;热合曼· 吾拉音询问笔录1份,共3页;吾斯曼·阿不力孜询问笔录1份,共4页;艾尼瓦尔·热依木询问笔录1份,共4页;

4.认定结论: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1份,共1页;土地时序影像图1份,共3页;土地现状图、规划图1份,共2页。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31日依法向你留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鄯自然资罚告字〔2024〕63号)。你在2025年1月3日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按照程序,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并予以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909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鄯善县鲁克沁镇其那尔巴格村民委员会;

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鄯善县鲁克沁镇其那尔巴格村5组非法占用的909平方米(集体土地,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院墙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鄯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振江、阿丽亚·玉苏甫

话:0995-8388285、8387647

址:鄯善县老城路398号

             

鄯善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