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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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鄯自然资罚字〔2024〕48号

发布时间:2025-04-01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胡献忠

我局于2024725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1月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鄯善县滨沙大道南侧、龙门客栈越野基地南300米处(E:90°24′23″,N:42°51′36″)占用208.82平方米国有土地建设木屋民宿、游泳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胡献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2.物证:现场照片1份,共1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1页;勘测宗地图1份,共1页。

3.笔录:胡献忠询问笔录1份,共3页。

4.认定结论: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1份,共1页。

我局已于2024102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鄯自然资罚告字〔2024〕4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鄯善县滨沙大道南侧、龙门客栈越野基地南300米处(E:90°24′23″,N:42°51′36″)208.82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给鄯善县人民政府;

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鄯善县滨沙大道南侧、龙门客栈越野基地南300米处(E:90°24′23″,N:42°51′36″)非法占用的208.82平方米(国有土地,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木屋民宿、游泳池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鄯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沙树强、姚振江

话:0995-8388859、8380285

址:鄯善县老城路398号

鄯善县自然资源局

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