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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方式和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3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救助对象范围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2.低保对象

以上两类不设救助起付线。

3.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设救助起付线,三类户医疗救助起付线标准为1500元。

4.对纳入防贫监测的脱贫户、因病致贫对象、困难职工、重度残疾、精神障碍患者申请医疗救助设置起付线标准为3500元。

二、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一)资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纳入防贫监测的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

(二)门诊救助。对因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含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苯丙酮尿症等需长期服药、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10000元。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三)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一个自然年度内),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按705的比例给予救助。在吐鲁番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办理转院手续的降低20%比例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