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鄯善县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程序

发布时间:2024-04-1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申报范围

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的范围必须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和信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手工业、农机、技术服务等各类型农民合作社或联合社。历年已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示范社、市级示范社的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正常运行的。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营业执照和独立的银行账户,制定符合本社实际情况的章程。

3、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财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成员账户、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每月向税务局依法报税,并于每年630日前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年报。

4、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出席成员签字记录,

5、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成员出资额2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

6、为成员提供农资供应、技术指导、市场信息, 经营销售等服务,农民合作社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购买率80%以上、主要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80%

7、有统一的种植或者养殖标准,建立生产和购销记录,与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或批发市场建有稳定的产销关系。

8、成员增收明显,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城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10%以上。

9、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在当地反响好、示范带动作用强。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三、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由农民合作社自主向所在乡镇(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报《鄯善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1)资产负债表;(2)盈余及盈余分配表(3)成员出资花名册;(4)营业执照复印件(5)参加培训及其他资质情况(6)年度报告相关证明等。

(二)严格初审。县(农经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示范社创建的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公示。审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以正式文件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