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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第4期)

发布时间:2025-07-03    浏览次数:    【字体:

2025年4月,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鄯善县胡翠萍蔬菜批发店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现将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15日,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鄯善县胡翠萍蔬菜批发店内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年4月13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当场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检的途径及期限、提出异议申请的途径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执法人员在送达报告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的生姜除抽检购买样品外,剩余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召回时间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并给予5000元罚款。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