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养老服务领域】鄯善县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发布时间:2024-10-14    浏览次数:    【字体:

鄯善县养老机构备案信息

一、本行政区域已备案养老机构数量:4个

二、本行政区域已备案养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床位数量等基本信息

(一)鄯善县中心敬老院:位于鄯善县木卡姆东路38号,占地面积4200平方米,设计床位50张,于2013年12月投入使用。

(二)鄯善县鲁克沁敬老院:位于鄯善县鲁克沁镇英夏买里村6组,占地面积2007平方米,设计床位40张,于2017年12月投入使用。目前,该敬老院作为鲁克沁镇英夏买里村老年人助餐点,于4月份投入使用。

(三)鄯善县火车站敬老院:位于鄯善县火车站镇振兴社区旁,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设计床位40张,于2018年建成。

(四)连木沁镇农村幸福大院:位于鄯善县连木沁镇库木买里村6组,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设计床位50张,于2020年建成。目前,该农村幸福大院作为连木沁镇库木买里村老年人助餐点,于2024年4月份投入使用。

事项二:养老服务扶持补贴信息

养老服务规划及用地扶持措施:一是盘活存量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二是整合改造闲置厂房、社区用房。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经规划拉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做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村民服务中心、社区活动中心可加挂老年人活动中心牌子,闲置时用于养老服务。三是整合改造非民用房。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的,须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四是整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量。支持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五是整合改造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鼓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体养功能的各类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方式转向养老服务业。可探索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非营利性机构。支持各地利用现有培训疗养服务设施场地,以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六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各地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审等机制,加快养老服务设施事项的办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区域外社会力量参与本地养老服务相关招投标活动。七是同等享受扶持政策。凡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成、并由社会力量运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3]83号)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八是保障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民间资本投资的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直接纳入本地区重点民生项目,其建设用地指标在当地政府统筹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可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参照行政划拨价格或按照成本逼近法评估确定。民办养老机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转换和改变,不得分割转让(转租)。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鄯善县暂无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事项三:老年人补贴申领和发放

一、申领数量:2675人(截止2024年10月份数据)

二、通过数量:2675人(截止2024年10月份数据)

三、发放金额:146720元(截止2024年10月份数据)

事项四:养老机构评估信息

评估事项:一是环境。包括:交通便捷度、周边服务设施(含机构面积)、公共信息图形标志、院内无障碍、室内温度、室内光照、室内噪声、绿化。二是设施设备。包括:居室(含照料单元)、卫生间和洗浴空间、就餐空间(含厨房)、洗涤空间、接待空间(含门厅)、活动场所、储物间(含库房)、医疗卫生用房、停车区域、评估空间、康复空间、社会工作室/心理咨询空间(含管理服务用房及设施)。三是运营管理。包括行政办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后勤管理、评价与改进。四是服务。包括: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康复服务(申请3级及以上养老机构须提供此项服务)、教育服务(申请4级及以上养老机构须提供此项服务)、居家上门服务(申请5级养老机构须提供此项服务)

2024年3月,自治区等级评定委员会就2023年开展的全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及等级评定成果予以反馈,经评定,鄯善县中心敬老院被评定为二级养老机构。

事项五: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