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园艺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各客运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降低近期群众反映强烈的出租车服务不规范、私家车非法载客等问题投诉率,严厉打击出租车拒载、不打表,未取得营运证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客运行业服务质量,决定开展交通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整治行动,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交通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整治行动,严肃整治巡游出租汽车超范围经营和私家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旅客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减少此类现象的投诉,解决群众在出行中遇到的服务质量差、安全无保障等问题,提升交通出行的便捷性、安全性和满意度,形成“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维护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者权益和群众出行安全。
二、开展时间
2025年8月至10月开展集中整治,之后转为常态化整治。
三、职责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门
一是牵头制定执法计划,安排2组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入企安全检查及路面执法检查,对查处的出租车、私家车等车辆实施“首查登记、多次严处”。二是建立动态台账,联合公安部门共享车辆轨迹、驾驶人信息等数据。三是设立投诉热线和监督举报电话(如“12345”、“12328”、“8380167”等),对群众举报线索实行“当日核查、及时反馈、依法处罚”。
(二)公安交警部门
一是安排2组警务人员,组成专项整治执法队伍,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查处数据,对查处的车辆一律媒体曝光。二是设置临时检查点,对闯卡、冲关车辆依法采取截停措施,查处无证驾驶、套牌等违法行为。三是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四是提供涉案车辆登记信息、驾驶人违法记录等数据支持。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安全意识。一是县融媒体中心对交通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整治行动工作进行宣传推广,让公众更加深入了解整治非法营运车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是县融媒体中心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发挥职能优势,采取短视频宣传引导、现身说法、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危害。三是村(社区)工作人员在入户走访、升国旗时向群众宣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风险,引导群众在出行时自觉乘坐合法营运车辆,拒绝乘坐“黑车”。四是各客运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意识,提高上座率。五是各客运企业制作个性化便民联系卡,印制监督电话和合法客运车辆信息。
(二)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参与。一是设立举报信箱和“12345”、“12328”、“8380167”监督举报电话,收集从事非法营运车辆线索,建立举报快速响应机制,针对举报案件,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进行受理和处置。二是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鼓励广大驾驶员积极发现和举报非法营运行为,对于讲人情、跑风漏气、泄露信息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完善信息互通,加强信息共享。一是县委网信办对各种顺风车或者频繁在微信群内发布招揽乘客的信息进行监测,并及时将信息提供给交通运输部门。二是村(社区)治保主任、警务室工作人员对辖区疑似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摸排,并对相关人员提醒谈话,相关线索移交县交通运输局查处。
(四)密切协作配合,强化联合治理。一是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执法计划,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二是县交通运输局积极主动联系各乡镇(场)交警中队警务人员,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进一步加大曝光力度。三是充分利用收集的非法营运车辆线索重点突击检查,对多次非法营运的行为实行顶额处罚。
(五)加大处罚力度,形成震慑效果。一是县交通运输局对查处的巡游出租汽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出租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颜色标识,配置出租车标志灯、计价器、安全防范装置等专用服务标识和设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等”。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在运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随车携带出租车营运证件;使用合格计价器,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发票;不得途中甩客;不得无故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不得从事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活动;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件,并列入行业黑名单,限制其进入运输市场。二是对查处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私家车等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通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起止日期为2025年7月18日-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