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12日06时10分,在鄯善县鲁克沁镇英夏村2组与阔尼夏村路口前路段发生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5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的有关规定,经报请鄯善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交通运输局、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公安交警等相关单位组成的“5·1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对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进行复核确认。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鄯善县蒲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新K28815号赛特牌中型普通客车和新KB2Y90号锐胜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122906060XF;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新城东环路育才路口;法定代表人:海某某;主要负责人:海某某;注册资本:102.5万元整;成立日期:2000年11月28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实际班车客运、实际包车客运。2023年12月28日取得由吐鲁番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2025年4月8日,鄯善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交警对鄯善县蒲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安全教育培训未全覆盖、GPS监控员未履职尽责、对驾驶员未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等四项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2025年4月29日,鄯善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交警,对鄯善县蒲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存在车内乘客未系安全带、车辆主驾驶摄像头遮挡等问题整改不彻底,下发复查通知书,要求企业安全负责人履职尽责,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2025年5月12日,鄯善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六项问题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三)属地管理部门履职情况
鲁克沁镇政府组织各村(社区)、警务室对辖区内的道路进行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安排专人对遮挡交通标识的树木进行修剪,并对一些模糊的标识进行擦拭,确保了交通安全畅通。2025年5月9日,鲁克沁镇政府组织辖区内从事运输活动的鄯善县蒲昌运输有限公司、鄯善县飞马运输有限公司、吐鲁番车师鄯善县分公司等3家运输公司负责人和驾驶员,在英夏买里村委会召开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大会,针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鲁克沁镇英夏村2组与阔尼夏村路口前路段,事故现场为原始现场,现场所有痕迹均是事故车辆原始痕迹,根据上述情况,确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并按照程序开展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工作。现场道路为四支分叉路口,南北方向道路为混合车道,道路全宽5.0米,道路为沥青路面,东西方向为混合车道,道路全宽5.0米,道路为沥青路面;2025年5月开放交通,道路正常使用,限速20km/h,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完善;现场有事故车辆,事故车辆碎片,事故车辆所留痕迹,天气情况为晴,视线良好。
(五)事故现场示意图

(六)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新K28815号赛特牌中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鄯善县蒲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品牌:赛特牌,车辆类型:重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公路客运,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07月31日,车辆于2024年03月15日在中国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公司购买保险,强制保险单号:P240300165042192000000072;商业保险单号:P2403003650421090000000455,该车辆于2023年11月14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年审有效期至2026年11月,证件有限期至2029年11月14日。
2.新KB2Y90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鄯善县蒲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品牌:锐胜牌,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公路客运,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03月31日。车辆于2025年03月25日在中国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公司购买保险,强制保险单号:P2503001650421600000001238,商业保险单号:P2503003650421140000000555。该车辆于2024年3月29日办理车辆行驶证,2024年5月15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年审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证件有效期至2028年5月14日。
(七)当事人基本情况
1.驾驶员基本情况
(1)王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320324********6210,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某镇某村,现住址:新疆鄯善县某镇某村。驾驶证号:320324********6210,档案编号:410170240921,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07月10日,准驾车型:A1D,系事故中新K28815号赛特牌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52****3081。
(2)白某某,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2122********0552,户籍所在地:新疆鄯善县某镇某村,现住址:新疆鄯善县某镇某村,驾驶证号:652122********0552,档案编号:652100169279,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03月09日,准驾车型:B2,系事故中新KB2Y90号锐胜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30****3499。
2.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1)王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510802********6476,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某镇某村,现住址:新疆鄯善县某镇某村,系事故中新K28815号赛特牌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死亡,联系电话:181****7328。
(2)王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510802********649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某镇某村,现住址:新疆鄯善县某镇某村,系事故中新K28815号赛特牌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受伤,联系电话:183****1836。
(3)王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510802********6476,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某镇某村,现住址:新疆鄯善县某镇,系事故中新K28815号赛特牌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受伤,联系电话:191****3063。
(4)赵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510812********556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某镇某村,现住址:新疆鄯善县某镇某村,系事故中新K28815号赛特牌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受伤,联系电话:181****4303。
(5)张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622428********4421,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某乡某村,现住址:新疆鄯善县某镇某村,系事故中新KB2Y90号锐胜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受伤,联系电话:135****8075。
(八)事故当日天气情况
当天天气情况晴、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05月12日06时10分,王某某驾驶新K28815号赛特牌中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到鄯善县鲁克沁镇英夏村2组与阔尼夏村路口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由白某某驾驶的新KB2Y90 号锐胜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乘车人王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王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交警大队民警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道路管控,防范次生事故发生。根据鄯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对鄯善县蒲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5·12”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调查的工作提醒》,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成立“5·12”事故调查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纪委监委等相关单位开展事故调查。
(三)事故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第一时间被送医救治,死者善后事宜有序推进,经评估,此次应急处置响应及时、措施得当,有效控制了事态扩大。
(四)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计造成经济损失158万元,其中死亡赔偿103万元,治疗费用55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王某某驾驶新K28815号赛特牌中型普通客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确保安全畅通原则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进入十字路口前未停车瞭望、也未让右方来车先行。
白某某驾驶的新KB2Y90 号锐胜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未遵守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未保持安全车速。
(二)事故间接原因
鄯善县蒲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全覆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部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第三方平台反馈的违法违章行为(如驾驶员遮挡监控摄像头、超速等)未处理或处理不及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司机违规驾驶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驾驶人王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负责,驾驶人白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5·1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王某某、白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违反了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规定、未保持安全车速;进入十字路口前未停车瞭望、也未让右方来车先行引发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鄯善县蒲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全覆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部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第三方平台反馈的违法违章行为(如驾驶员遮挡监控摄像头、超速等)未处理或处理不及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司机违规驾驶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鄯善县交通运输局对鄯善县蒲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对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海某某:系鄯善县蒲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建议由鄯善县交通运输局对鄯善县蒲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海旭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马某某:系鄯善县蒲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扎实、未落实全覆盖,车辆动态监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由鄯善县蒲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3.王某某:系新K28815号赛特牌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员,王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确保安全畅通原则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进入十字路口前未停车瞭望、也未让右方来车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交警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已立案、已采取了措施)。
4.白某某:系新KB2Y90 号锐胜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白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未遵守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县交警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是鄯善县蒲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与风险管控机制缺失,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有效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车辆行驶动态监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司机违规驾驶的事故隐患;二是鄯善县蒲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驾驶人员思想麻痹大意、安全意识差,未遵守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未保持安全车速,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也未让右方来车先行造成该起事故的发生。
六、整改措施
1.鄯善县蒲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安全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驾驶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职业道德、驾驶操作规范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动态监控、要切实落实车辆、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2.鄯善县交通运输局,应加大对辖区内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同时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3.鄯善县公安交警大队,加大对鲁克沁劳务市场、易发生事故路段的巡逻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反道路运输和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路面执法管控力度,确保道路安全通行。
4.鲁克沁镇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辖区内劳务市场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增强驾驶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