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8日03时05分,鄯善县连木沁镇连霍高速G30线3339公里+800米前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车辆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217.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的有关规定,经报请鄯善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县交通运输局、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公安交警等相关单位组成的“8.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对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进行了复核确认,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泗洪超发物流有限公司,系苏NDT636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276L031B;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瑶沟乡瑶沟工业园区216号;法定代表人:袁某;主要负责人:袁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21年10月9日;营业期限:2021年10月9日-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包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刘某某,系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个体运输户,为冀FZ113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
3.马某1,系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个体运输户,为宁B56640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
4.天津市利玮宏达物流有限公司,系津CK606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300618566X;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青街道奥森物流A区205号;法定代表人:尹某某;主要负责人:尹某某、马某2;营业期限:2014年11月10日-2064年11月18日;经营范围: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汽车拖车、救援、清障服务、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汽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为切实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规范普货运输企业经营行为,泗洪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强化执法检查、开展专项整治等一系列举措,全力保障道路货运市场安全有序运行。2025年3月以来,与公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累计对泗洪超发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2次,未发现问题。
2.事故发生后,泗洪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再次对泗洪超发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该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两类人员)经江苏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件有效期:2025年6月17日-2028年6月16日,有效期3年)。泗洪超发物流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及其他10名从业人员均进行了岗前培训,并进行了理论测试,结果为合格,并与驾驶员签订了挂靠合同。根据第三方(江苏比特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苏NDT636车辆北斗行动历史轨迹显示,车辆在发生事故前未出现超速报警。
(三)有关责任单位履职情况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鄯善执法大队对事故发生路段的日常检查不够细致、隐患排查不到位。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鄯善县连木沁镇连霍高速G30线3339公里+800米前路段,现场为原始现场,确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并按照有关程序开展现场勘察和现场调查工作。
事故现场为G30线临时停车区,路面为沥青路面,停车区全宽7.3米,长100米,现场有事故车辆、事故车辆所留痕迹,天气情况为晴,视线良好。
(五)事故现场示意图

(六)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苏NDT636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泗洪超发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品牌:陕汽牌,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6月30日,车辆于2025年6月3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购买保险,强制保险单号:11018993902998991329,商业保险单号:11018993902998991328。该车辆于2025年6月9日取得《道路运输证》(苏交运管字321324201935号),《道路运输证》年审有效期至2029年6月8日。
冀FZ113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刘某某,车辆品牌:解放牌,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车辆于2025年7月24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购买保险,强制保险单号:P2503001130697590000005226,商业保险单号:P2503003130697290000004421。该车辆于2025年7月25日取得《道路运输证》(冀交运管保字130634609551号),《道路运输证》年审有效期至2028年7月25日。
宁B56640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马某1,车辆品牌:解放牌,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5月31日,车辆于2025年5月28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购买保险,强制保险单号:12801133902985046203,商业保险单号:12820053902528359359。该车辆于2024年5月30日取得《道路运输证》(宁交运管字640221072371号),《道路运输证》年审有效期至2027年5月29日。
津CK606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天津市利玮宏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品牌:解放牌,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检验有效期:2026年4月30日,车辆于2025年4月14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购买保险,强制保险单号:10311613902907975641,商业保险单号:10311613902907975633。该车辆于2024年4月22日取得《道路运输证》(津交运管青字1201111191994号),《道路运输证》年审有效期至2027年4月21日。
(七)当事人基本情况
1.李某,男,×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320827××××××××465X,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现住址:江苏省泗洪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驾驶证号:320827××××××××465X,档案编号:321303920927,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5月21日,准驾车型:A2D,系事故中苏NDT6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辽A535超号半挂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80××××3828,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2.刘某某,男,×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130634××××××××3131,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某县某乡某村某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某县某乡某村某号。驾驶证号:130634××××××××3131,档案编号:130600274642,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12月21日,准驾车型:A2,系事故中冀FZ11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冀FYP48号挂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39××××0084。
3.马某1,男,×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640221××××××××0635,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某县某镇某村,现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某县某镇某村。驾驶证号:640221××××××××0635,档案编号:640200657977,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6月16日,准驾车型:A2,系事故中宁B5664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宁AYD52号半挂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51××××6669。
4.杜某某,男,×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120224××××××××0513,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某镇某村某排某号,现住址:天津市宝坻区某镇某村某排某号。驾驶证号:120224××××××××0513,档案编号:120007177762,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2月28日,准驾车型:A2,系事故中津CK60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津K0133超号半挂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33××××9170。
(八)事故当日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天气情况晴,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8日03时05分,李某驾驶苏NDT6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辽A535K(超)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鄯善县连木沁镇连霍高速G30线3339公里+800米前路段时,与杜某某驾驶停放的津CK60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津K0133号挂车相撞后,又与马某1驾驶停放的宁B5664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宁AYD52号挂车碰撞后,又与刘某某驾驶停放的冀FZ11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冀FYP48号挂车相撞,造成驾驶员李某死亡,车辆及车上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发生路段实行交通管控,防范次生事故发生。根据鄯善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暨消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G30连霍高速“8.8”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调查的督办通知》要求,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成立“8.8”事故调查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县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公安交警等相关单位开展事故调查。
(三)事故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死者善后事宜有序推进。经评估,此次应急处置响应及时、措施得当,有效控制了事态扩大。
(四)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7.3万元,其中丧葬及抚恤费用317792元,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555208元,流动资产损失费用500000元,其他损失费用800000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某驾驶苏NDT636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确保安全畅通原则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与停靠在路边休息的3辆车发生碰撞。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李平驾驶碰撞瞬间行驶速度为86km/h,属于超速驾驶。
(二)事故间接原因
泗洪超发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车辆违法违章行为未处理或处理不及时。
杜某某驾驶津CK606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带津K0133超号半挂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挂车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GB11564-2024中的相关要求。
马某1驾驶宁B56640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带宁AYD52号半挂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挂车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GB11564-2024中的相关要求。
刘某某驾驶冀FZ11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冀FYP48号挂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挂车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GB11564-2024中的相关要求。
(三)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根据鄯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52122120250000021号),驾驶人李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杜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驾驶人马某1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驾驶人刘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8.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李平安全意识淡薄,未保持安全车速而引发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江苏省宿迁市泗洪超发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车辆违法违章行为未处理或处理不及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泗洪超发物流有限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某:系苏NDT6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李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确保安全畅通原则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李某已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袁某:系泗洪超发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泗洪超发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袁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王某某:系泗洪超发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扎实,对车辆违法违章行为未处理或处理不及时,建议由泗洪超发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4.杜某某:系津CK606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杜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鄯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进行处理。
5.马某1:系宁B56640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马某1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鄯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进行处理。
6.刘某某:系冀FZ11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鄯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进行处理。
五、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泗洪超发物流有限公司
泗洪超发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与风险管控机制缺失,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二)车辆驾驶人员
泗洪超发物流有限公司车辆驾驶人员思想麻痹大意、安全意识较差,未遵守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该起事故发生。
六、整改措施
(一)泗洪超发物流有限公司
泗洪超发物流有限公司应当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驾驶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职业道德、驾驶操作规范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动态监控,要切实落实车辆、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二)泗洪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泗洪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当加大对辖区内货运企业的安全监管,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鄯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鄯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应当加大对易发生事故路段的巡逻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反道路运输和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路面执法管控力度,确保道路安全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