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政策时限 |
享受主体 |
单位 |
1 |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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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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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 |
2 |
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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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
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 |
3 |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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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
适用本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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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 |
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第二条“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 |
2022年6月30日前 |
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办理存量留抵税额 |
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 |
5 |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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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
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
“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六大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 |
6 |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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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
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 |
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 |
7 |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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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 |
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 |
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 |
9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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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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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 |
10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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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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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 |
11 |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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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本政策享受主体的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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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 |
12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22年第1号)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 |